移至主內容

8. 如果我打算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訴訟,我應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還是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法律程序?

凡訴訟涉及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害或死亡之賠償、財產損毁之賠償、以至一般涉及案情事實之實質爭議的案件,均須以傳訊令狀 展開訴訟。(一般涉及事實爭議的例子包括:被告人是否欠下你一筆債項;如有的話,欠款又是多少?被告人是否損壞了你的貨物 / 財物?被告人是否沒有履行一項合約訂明的責任?)你會留意到,大多數的民事訴訟均以傳訊令狀展開。

 

一般而言,若訴訟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論點的爭議或法律文件內某些詞語的詮釋的爭議而作出決定,但於案情事實上卻沒有爭議(或只有輕微爭議)的話,該訴訟便適宜以原訴傳票展開。(請注意:如果訴訟是以原訴傳票開始,但法庭發覺案情事實的爭議頗大,便可以就訴訟應該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訴訟猶如以傳訊令狀開始般進行。如有這種情況,法庭會給予適用於傳訊令狀之法律程序的指示。)

 

如果你仍然不清楚到底應以傳訊令狀還是以原訴傳票展開訴訟,便應在呈交文件到法庭前先尋求初步法律意見。若你未能負擔相關法律費用的話,由當值律師服務主辦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或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可給予你初步法律意見。

 

有關以傳訊令狀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請參閱問答9;有關以原訴傳票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請參閱問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