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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庭外和解

你們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的任何階段自行解決你們之間的糾紛。

 

其實,不管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費用,也不管你是否有法律援助,在案件進行審訊前,你應嘗試探討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你應緊記,一個合理的妥協,不僅節省你的時間,亦免得你受訴訟的心理壓力困擾。向對方提出和解的建議,並不代表你承認你的案情缺乏理據,你只是提出一個務實的辦法來解決糾紛而已。

 

當你向對方提出和解的建議時,為了保障你的權利,你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議只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審訊,那些和解建議對你並沒有約束力。如你希望獲得這種保障,你就應該在你發出的有關和解的信件上標明 「無損權益」或「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without prejudice),意即你與對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審訊,法庭就不應該考慮在你們和解協議內的條款。

 

若你們已解決糾紛,應即時通知法庭,特別是案件已經排期審訊,更應儘早通知法庭。你可將一份中止訴訟通知書(請見註)送交法庭存檔,或將一份列明協議條款的同意申請書送交法庭存檔。你亦可在審訊時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依照和解條款頒下法院命令(即向法官申請要求法庭作出一項載有和解條款的命令)。

 

(註:你可以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中止訴訟通知書的式樣。關於區域法院的案件,請按這裡;關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請按這裡。你亦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區域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該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