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9. 如果我不介意花費時間和金錢,即使我的案件的法律理據很弱,我是否可以只是為了給被告人帶來麻煩而展開民事訴訟?

不建議這樣做。

 

首先,如果訴訟人曾經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即訴訟人經常試圖提起新的法律程序,並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支持下,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法庭有權向該訴訟人發出「限制程序令」,限制訴訟人在沒有法庭許可下就該事項開展新的法律程序。

 

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如果某人慣常及經常在無合理理據的情況下提起無理纏擾的法律程序(即是不是就著同樣事項,法庭更可以引用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7條頒下命令限制該人提出任何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