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 遙距聆訊
由於2020年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法庭事務,法庭近來逐步擴展使用法庭視像會議與電話設施進行遙距聆訊以處理法庭事務,而無須訴訟人或律師代表親身在法庭出席。
A.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聆訊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進行遙距聆訊的其中一種普遍方式。
法庭會考慮在已獲排期於未來日期審理的案件中,哪些案件可能會適合使用視像會議設施以遙距聆訊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來處理,再向訴訟方發出適當的指示。這是案件管理的問題,所以法庭有酌情決定權。
有時候,訴訟方可能主動向法庭申請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例如案中的一名證人在外地居住,由於旅遊限制的問題未能親身到法庭作供,該訴訟方希望向法庭申請使用視像會議設備聽取證供。
在作出有關聆訊應否以遙距方式處理的案件管理決定時, 法庭會考慮下述各點:訴訟各方的意見、是否有視像會議設施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的內容和性質,以及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建議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獲得處理(包括透過避免或減少延誤)及/或節省訟費。
B. 透過電話進行聆訊
透過電話設備是另一種進行遙距聆訊的方式。
法庭會主導考慮哪些案件或聆訊適合使用電話以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 ,再向訴訟方發出適當的指示。基於電話聆訊的性質,通常會適用於簡短的指示聆訊或三分鐘聆訊表。
C. 以設有“瀏覽器選項”的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
於 2021 年 1 月 2 日開始,法庭在視像會議設施推出一個 “瀏覽器選項”。這是一個需費較低的選項,因為法庭使用者只需使用具備攝影功能的一般電腦(非流動裝置)便可以連接至法庭的設施以進行視像會議聆訊。此新選項意在鼓勵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視像會議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