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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甚麼關於專家證人的事項需要注意?我應否傳召他們為我作證?

有時,一宗案件可能會涉及某些超出訴訟各方和法官的知識範疇或經驗的技術事項。舉例說:由醫生解釋醫學報告;由測量師就物業的價值提供意見;由工程師解釋一項機械上或工程上的問題;由心理學家解釋受害人的行為等等。若有一些 專家在法庭內就某些涉及其專長的事情提供證據,協助訴訟各方和法官理解某些專門事項,對他們會很有幫助。不過,傳召專家證人亦有其缺點,主要就是會涉及額外費用和時間。

 

如果訴訟各方打算在審訊時傳召專家證人作供,他們必須先向法庭申請許可(批准)。法庭可以准許訴訟各方傳召專家證人,並作出適當指示(例如:每方可以傳召多少位專家證人、何時將專家報告送交法院存檔及何時與對方交換各自的專家報告等等)。不遵從法庭指示的一方或會被禁於審訊時援引專家證據。又或者,法官可頒令登錄判決,以示無充分理由而故意違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被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