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4. 如果我(作為判定債權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我可否直接從該第三者收取款項呢?

在這情況下,你可考慮申請第三債務人的命令。

 

如果判定債務人本身是第三方的債權人,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便提供了最簡單的執行判決的途徑。 透過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該第三方向判定債務人付款的法律責任,便變成直接向你(判定債權人)付款的法律責任。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最常用於將判定債務人於銀行帳戶的款項扣押或凍結。

 

如果 (i) 你已取得一項判令判定債務人支付一筆價值最少達 $1,000 的款項的判決或命令, (ii) 而有任何其他人(「第三債務人」)在香港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法庭可命令第三債務人將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任何債項款額付給你,或支付該債項中足以履行該判決或命令以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款額。

 

要求作出第三債務人的命令的申請,必須單方面(在沒有通知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並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詞或誓章須:

 

  • 述明判定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識別須強制執行的判決或命令,並述明在第三債務人的命令的申請提出時根據該判決或命令尚未支付的款項;
  • 述明就宣誓人所得資料或所信,第三債務人(即欠判定債務人債項的人)(將他指名)是在香港及欠判定債務人債項,並述明宣誓人的資料來源或所信之事的理由;及
  • (如第三債務人是一間擁有多於一處營業地點的銀行)述明相信有判定債務人戶口開立的分行的名稱及地址,或如宣誓人對上述資料並不知情,則須如此述明。

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初步須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即指示第三債務人提出反對因由,解釋為何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不應用以支付判定債項及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並指明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與此同時,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會就第三債務人被指稱欠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或該債項中所指明的部分作扣押(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2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2(視何者適用而定))。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必須:

 

  • 在該命令所指定的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日期前 15 天或之前面交送達第三債務人;及
  • 在該命令已送達第三債務人後 7 天或之後並在指定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日期前 7 天或之前送達判定債務人。

由該命令送達第三債務人之時起,該命令即對第三債務人手中為該命令所指明的任何債項或該債項中為該命令指明的部分,具有約束力。

 

凡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第三債務人不出庭或對他欠或被指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無爭議,法庭可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一項絕對(最終)命令(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3及74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3及74(視何者適用而定))。 當法庭作出絕對命令後,第三債務人應將被扣押的款額付給你(判定債權人)。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的絕對命令,可以與強制執行任何其他支付款項的命令相同的方式予以強制執行。

 

凡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第三債務人對償付他欠或被指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的法律責任有爭議,法庭可就有爭論的問題作裁定,以決定第三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第三債務人已就相關的第三債務人的命令所指明的金額向你作出付款,他會被當作已向判定債務人付清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