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5. 我有能力支付有關法律開支嗎?

入稟興訟,通常需要於立案時繳付法院費用。(不過,如果你所興訟追究的人(被告人)不提出抗辯並且願意付款,你已繳交的費用或可一併向被告人追討收回。)

 

如果被告人就你的申索提出抗辯,你可能需要證人作證,向法庭說出所發生的事情,在此情況下,你便要繳存按金於法院作證人費用。於訴訟中,你亦可能需要專家報告(例如醫生、機械工程師或測量師的報告 ),並需要專家出庭為你作證 ,在此情況下,你亦需要支付所涉的專家費及附帶開支。(但如果你勝訴,法庭可命令被告人支付這些費用。)

 

再者,你要自付到法院將文件存檔或出席聆訊的交通費和個人的膳食費。

 

若你聘請代表律師,便需要就律師所提供的服務支付費用。假使你勝訴的話,你或可要求法庭頒令,使被告人付還你的訴訟費;但一般來說,你只能取回一部分的律師費及有關雜項開支(平均而言,可取回之金額大約是你支出的全部費用的70%)。

 

你亦需要知道,法庭不會自動跟進以確保敗訴一方會付款給勝訴一方。因此,即使你勝訴,而被告人卻不付款,你仍要請求法庭採取行動去強制執行勝訴判決,為此你需要另付費用。

 

倘若我被判敗訴,情況會怎樣?

 

如果你是敗訴一方,法庭通常會判令你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一般指律師費),即使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不會例外。訟費是指勝訴一方為訟案作準備及進行聆訊而需要支出的費用,當中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的費用(如有的話)。訟費的數目有時會很可觀,這要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聆訊前所需的準備工作及聆訊的時間長短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