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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審訊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

為了令法庭可以妥善管理和監督民事案件的進度,並確保與訟各方在審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文件披露、交換證人陳述書和交換各自的專家報告(如有的話))得以妥善進行,在狀書期結束後,與訟各方須依從下列程序。

 

1.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的28天內,與訟各方需存檔及送達他們各自的「設定時間表問卷」 ,向法庭提供案情的資料,及建議案件管理指示供法庭考慮。

 

2. 接着原告人需要向法庭發出「案件管理傳票」並定下「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日期,好讓法庭可以作出適當的指示,讓與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例如:設定時間表讓與訟各方 交換物件清單、交換證人陳述書,及準備專家報告(如適用)等。

 

3. 在訂立案件管理指示時,法庭通常會押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或定下「案件管理會議」。如屬押後之「案件管理傳票聆訊」,與訟各方須在下一次聆訊前存檔及送達他們各自的「更新設定時間表問卷」;如屬「案件管理會議」,與訟各方便須在聆訊前存檔及送達「排期問卷」和「案件管理會議文件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