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如何能夠知道判定債務人是否有財務資源履行判決和償還債項?
如果你是判定債權人,你可能對判定債務人的資產所知甚少。若沒有這方面的進一步資料,你便不能在可用的執行判決的途徑中,作出最佳選擇。
憑藉《高等法院規則》 第48號命令和 第49B號命令(請視情況而參閱《區域法院規則》第48號命令和第49B號命令),一名判定債務人可被傳召到庭,就他的資產回答問題。
第 48 號命令跟第 49 B 號命令的一個重要分別,在於前者明確地容許對一個法團的人員進行訊問,而後者則沒有相應的條文。不過,第 49 B 號命令的程序有兩大優點: (i) 判定債務人可於訊問前被逮捕,以確保他會出席法庭;和 (ii) 法庭有較大的權力命令判定債務人披露資產。
根據第 48 號命令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
法庭可應你(在沒有通知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出的申請(並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命令判定債務人到司法常務官或法庭指定的人員席前,就以下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 是否有其他人欠判定債務人任何債項(如有的話,則債項為何);及
- 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經濟能力履行該惠及你的判決或命令(如有的話,該等財產或經濟能力為何)。
(如判定債務人為一間有限公司,則命令可針對該公司的其中一名高級人員作出。)
法庭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或該高級人員,在指定的訊問時間及地點,交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的任何與上述問題有關的文件。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命令,必須面交送達判定債務人及任何被命令出席以接受訊問的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若判定債務人未有出席接受口頭訊問,可能要面對被判入獄的命令。
根據第 49 B號命令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
凡判令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全部或部分未有履行,法庭在你提出單方面申請時,可命令判定債務人就其資產、負債、收入及支出和對任何資產或收入所作出的處置接受訊問。
為確保判定債務人出席訊問,法庭可命令他須在指定的時間,攜同指明的文件或紀錄出庭。此命令須予面交送達判定債務人。
凡法庭覺得根據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判定債務人的行為操守在內),有合理因由相信根據上一段所作出的命令,對於確保判定債務人出席訊問可能會無效,則有權命令將判定債務人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法庭席前。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可應提出以上訊問的申請作出命令,禁止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
凡判定債務人沒有如根據命令出庭,法庭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法庭席前。
法庭在訊問後所具有的權力
根據第 48 號命令或 第 49 B號命令進行的訊問後,
(註:凡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此項命令,你可在給予判定債務人為期不少於 2 整天的通知後,向法庭申請作出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的命令,而除非判定債務人提出好的反對因由,否則法庭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禁監,為期不超逾 3 個月。)
- 如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
- 能夠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卻沒有這樣做;或
- 已對資產作出處置,目的在於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或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屬於判決標的之法律責任;或
- 故意不作出規定須作出的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規定須回答的任何問題,
則法庭有酌情決定權,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為期不超逾 3個月。
- 如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能夠或將會能夠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可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法庭認為適合的方式履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