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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若你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

 

一般來說,若案中一方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他可在內庭(非以公開法庭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訴,無須法庭許可,但必須在判決 / 命令發出後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為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若你不滿法官的判決 / 命令

 

區域法院進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滿法官的判決,他可在判決當天起計14天內,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該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他可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並同時訂定該法庭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的條款。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案件: 案中一方可申請上訴許可(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的上訴除外,例如簡易判決或剔除令除外)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該判決日期起計14天內向作出有關判決的法官提出。

 

上訴藉動議提出;動議通知書被稱為上訴通知書。若獲准上訴許可,則上訴期限為自獲准上訴許可之日起 7 日內;若無需上訴許可,則上訴期限為自有關判決之日起 28 日內。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進行上訴(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訊)的訟費。

 

請注意,由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於上訴程序複雜,亦會招致額外的法律費用,你應在提出上訴前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