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审申请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诉?
若你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
一般来说,若案中一方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他可在内庭(非以公开法庭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诉,无须法庭许可,但必须在判决 / 命令发出后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为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若你不满法官的判决 / 命令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满法官的判决,他可在判决当天起计14天内,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果该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他可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给予上诉许可,并同时订定该法庭认为合适的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的条款。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案件: 案中一方可申请上诉许可(唯纯粹针对讼费问题的上诉则除外)而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在切实可行範围内,有关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该判决日期起计14天内向作出有关判决的法官提出。
上诉藉动议提出;动议通知书被称为上诉通知书。若获准上诉许可,则上诉期限为自获准上诉许可之日起 7 日内;若无需上诉许可,则上诉期限为自有关判决之日起 28 日内。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会判令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进行上诉(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讯)的讼费。
请注意,由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就上诉法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于上诉程序复杂,亦会招致额外的法律费用,你应在提出上诉前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