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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审讯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给予指示?

为了令法庭可以妥善管理和监督民事案件的进度,并确保与讼各方在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件披露、交换证人陈述书和交换各自的专家报告(如有的话))得以妥善进行,在状书期结束后,与讼各方须依从下列程序。

 

1.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的28天内,与讼各方需存档及送达他们各自的「设定时间表问卷」 ,向法庭提供案情的数据,及建议案件管理指示供法庭考虑。

 

2. 接着原告人需要向法庭发出「案件管理传票」并定下「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日期,好让法庭可以作出适当的指示,让与讼各方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例如:设定时间表让与讼各方 交换对象列表、交换证人陈述书,及准备专家报告(如适用)等。

 

3. 在订立案件管理指示时,法庭通常会押后「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或定下「案件管理会议」。如属押后之「案件管理传票聆讯」,与讼各方须在下一次聆讯前存档及送达他们各自的「更新设定时间表问卷」;如属「案件管理会议」,与讼各方便须在聆讯前存盘及送达「排期问卷」和「案件管理会议文件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