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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甚么关于专家证人的事项需要注意?我应否传召他们为我作证?

有时,一宗案件可能会涉及某些超出诉讼各方和法官的知识范畴或经验的技术事项。举例说:由医生解释医学报告;由测量师就物业的价值提供意见;由工程师解释一项机械上或工程上的问题;由心理学家解释受害人的行为等等。若有一些 专家在法庭内就某些涉及其专长的事情提供证据,协助诉讼各方和法官理解某些专门事项,对他们会很有帮助。不过,传召专家证人亦有其缺点,主要就是会涉及额外费用和时间。

 

如果诉讼各方打算在审讯时传召专家证人作供,他们必须先向法庭申请许可(批准)。法庭可以准许诉讼各方传召专家证人,并作出适当指示(例如:每方可以传召多少位专家证人、何时将专家报告送交法院存档及何时与对方交换各自的专家报告等等)。不遵从法庭指示的一方或会被禁于审讯时援引专家证据。又或者,法官可颁令登录判决,以示无充分理由而故意违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被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