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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我打算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诉讼,我应以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还是以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开法律程序?

凡诉讼涉及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或死亡之赔偿、财产损毁之赔偿、以至一般涉及案情事实之实质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 展开诉讼。(一般涉及事实争议的例子包括:被告人是否欠下你一笔债项;如有的话,欠款又是多少?被告人是否损坏了你的货物 / 财物?被告人是否没有履行一项合约订明的责任?)你会留意到,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均以传讯令状展开。

 

一般而言,若诉讼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论点的争议或法律文件内某些词语的诠释的争议而作出决定,但于案情事实上却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的话,该诉讼便适宜以原诉传票展开。(请注意:如果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开始,但法庭发觉案情事实的争议颇大,便可以就诉讼应该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诉讼犹如以传讯令状开始般进行。如有这种情况,法庭会给予适用于传讯令状之法律程序的指示。)

 

如果你仍然不清楚到底应以传讯令状还是以原诉传票展开诉讼,便应在呈交文件到法庭前先寻求初步法律意见。若你未能负担相关法律费用的话,由当值律师服务主办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或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可给予你初步法律意见。

 

有关以传讯令状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请参阅问答9;有关以原诉传票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请参阅问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