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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遺產稅的一點歷史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取消遺產稅

 

取消遺產稅的措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有關詳情,請參閱程序

 

(注意:就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而言,死者應該已訂立了遺囑。如要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死者並無訂立遺囑,或遺囑上並無委任遺囑執行人。請參閱相關問答以重溫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