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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在香港居住,並且拒絕就出任遺囑執行人,他該如何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9條中訂明了程序,他可以:

 

由律師代表出席任何呈請或遺囑訴訟的聆訊,以口頭方式提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或

以書面形式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由他本人簽署並經由律師或可以監誓的人見證的書面提出。(放棄遺囑認證應使用W2.1表格,放棄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應使用W2.2表格,放棄遺產管理書應使用L2.1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