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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

第一步: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所需的文件

  1. 在適當指定的表格上正確簽立的宣誓(見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3. 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的證書(例如,申請人和死者的結婚證書的影印本,或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或就父母為申請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4. 死者和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5. 如遇到《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8(1)條(a)至(f)訂明的情況,確認擔保人能力誓章(Form M3.1)和擔保書(Form M3.2)

 

指定表格

申請人應使用適當的表格作宣誓:

  • 尚存配偶包括夫妾關係的伴侶(表格1a、L1.1b、L1.2a、L1.2b);
  • 子女(表格3a、L1.3b);
  • 父母(表格4a、L1.4b);
  • 兄弟姐妹(表格5a、L1.5b);
  • 祖父母(以死者的合法祖父母的身份填寫表格1.6a、L1.6b);和
  •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以死者的合法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身份填寫表格1.6a或L1.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