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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項(不論有無訂立遺囑)

I. 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項(不論有無訂立遺囑)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 / 她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舉例,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2. 在授予承辦書方面,有遺囑的遺產與沒有遺囑的遺產有何分別?

2. 在授予承辦書方面,有遺囑的遺產與沒有遺囑的遺產有何分別?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詞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遺產代理人」泛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有遺囑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無遺囑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2.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主要分別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撤銷遺囑

IV. 撤銷遺囑

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但有一個情況經常會被忽略,就是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可能無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重新公布未被撤銷的遺囑的效力和恢復已撤銷的遺囑

重新公布未被撤銷的遺囑:重新公布未被撤銷的遺囑的效力是一個法律程序,透過重新簽立遺囑或在後續的遺囑更改附件中引用遺囑,重新確認未被撤銷的遺囑。

 

恢復已撤銷的遺囑的效力:如果全部或部分遺囑被撤銷,可以通過重新簽立原始遺囑或簽立明確表明恢復遺囑意圖的遺囑更改附件來恢復遺囑的效力。詳情請參閱《遺囑條例》(第30章第17條

 

1. 遺囑有什麼要求?

1. 遺囑有什麼要求?

格式要求

遺囑條例》(第30章)的第5(1)條訂明的法律要求如下: 

(a) 遺囑定必以手寫、印刷或任何其他書面形式訂立;

(b) 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的簽名(例如墨水拇指紋、簽名縮寫、印章、任何形狀的標記或名字),或由在場及獲得其指示的其他人代表其簽署;

(c) 立遺囑人必須有意通過簽名給予遺囑效力;

(d) 立遺囑人的簽名或承認其簽名必須由至少兩人同時見證;及

(e)  每位見證人必須在立遺囑人的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見證人的面前)(i)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ii)確認其簽署。雖然法例不需要任何特定見證的格式,不過通常遺囑會加入見證條款。

 

遺囑可以用任何語言撰寫。

 

意圖和行為能力

有效的遺囑須具備兩個條件: 

  1. 立遺囑人需表明他的意圖是遺囑在他去世後生效;
  2. 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訂立遺囑。

 

立遺囑人通常可透過以下方式表明他的意圖: 

  1. 以「這是[遺囑人姓名]最後的遺囑」開始遺囑;或
  2. 聘請律師草擬遺囑。

 

如果你是i) 失明或 ii) 無法閱讀或書寫或 iii) 已經授權他人代表你簽署遺囑,你需要證明在簽署時你知道並批准遺囑的內容。其中一種證明方法是在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下,由某人向你宣讀遺囑。此外,你的遺囑應該包含聲明確認:

  1. 該文件在所有見證人的共同見證下向你宣讀過;
  2. 你看似理解並完全批准其內容;
  3. iii. 見證人在你的要求下,在你面前簽署遺囑以確認他們為見證人並承認這是你的最後遺囑。

 

立遺囑人通常可以表明他的行為能力,如果: 

  1. 他在簽署遺囑時已年滿18歲;並且
  2. 他具有足夠的心智能力簽署遺囑,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遺囑人有足夠的心智能力訂立遺囑,因此法庭不需要相關證據。

 

不過,如果立遺囑人患有 a) 精神病 或 b) 嚴重疾病並正接受藥物治療,他需要證明他在簽署遺囑時有意識地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證明這一點可能非常困難。普遍來説,法庭需要證據顯示至少有一名醫生於立遺囑人簽署遺囑前檢查並確認了患病的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並見證整個簽署遺囑的過程。如有需要,請諮詢律師。

 

如果遺囑是因欺詐或不當影響下簽署的,遺囑可能會受到質疑。

 

如果立遺囑人由於他人(1)對他施加的壓力達到迫使意願的程度及(2)施加該壓力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而迫使他簽訂不希望簽訂的遺囑,法庭可能會因不當影響的理由判定該遺囑無效。例如,立遺囑人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訂了該遺囑。

 

然而,聲稱立遺囑人受到不當影響或脅迫的人必須提供證據,法庭需要證據證明不當影響或脅迫存在,而不只是基於對立遺囑人已做了或未做的事情,或者立遺囑人應該或不應該做的事情作出的推測。

 

如果立遺囑人因他人的欺詐行為而簽署了遺囑,而遺囑包含他不知道或不批准的內容,法庭可能會以詐欺為由而裁定遺囑無效。例如,立遺囑人因依賴他人對他作出的虛假陳述而簽署遺囑,或在立遺囑人簽署遺囑前,於遺囑插入立遺囑人不知情的條款。

 

2. 在訂立遺囑之前,有甚麼事項需要考慮?

2. 在訂立遺囑之前,有甚麼事項需要考慮?

雖然以下的十點未必包攬所有事項,但可作為基本參考用途:

 

i) 居籍(居留國家及居留權)

 

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將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置方法,因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國家之法例,將規管有關可移動財產(如股票及銀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贈方式。有些國家的法例(香港除外)會規定死者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分給其孩子和遺孀。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ii) 遺囑執行

 

  1. 遺囑執行人是被閣下委任為管理遺產的人。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21歲。除個人之外,閣下亦可以考慮委任信託公司去擔任遺囑執行人。
  2. 在決定委任某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前,應先取得該人的同意。
  3. 如選擇委任配偶作為唯一的遺囑執行人,便應考慮清楚,因兩夫婦可能會在同一意外中不幸去世。
  4. 閣下可以委任兩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擔任遺產執行人。獲委任後,他們必須共同處理關於閣下遺囑的所有事情。

 

iii) 尚存者條款

 

尚存者條款是遺囑內的一項條款,條款要求受益人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的一段特定期間內在生才有資格獲得遺產。

 

如果受益人在立遺囑人死後的特定期間內去世,則如遺囑有所指定,該遺產由另一位指定的受益人繼承。這類饋贈 稱為替代饋贈(“substitute gift”)。

 

這項條款使立遺囑人對其資產的最終去向保留控制權。如果沒有這項條款,配偶即使在以下情況仍有資格繼承立遺囑人的資產:

  1. 即使立遺囑人的配偶只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後存活了很短的時間;或
  2. 基於「同時死亡推定規則」 (commorientes rule) (即當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且無法確定哪一方先死,則較年輕的配偶會被推定為較晚死亡),配偶被推定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後死亡,並因而被推定比立遺囑人更長壽並有資格繼承立遺囑人的資產。

 

iv) 葬禮安排

 

傳統上,與葬禮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關的聲明都會包括在遺囑內。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

 

v) 個人財物

 

個人財物通常會留給配偶。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vi) 遺贈(根據遺囑條文去處置的資產)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vii) 分配遺產

 

分配年齡: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才可繼承遺產。所以,遺囑執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權,在子女正式能夠取得所有遺產前,適當地向他 / 她分發若干金額作為日常生活開支。

 

viii) 共同遇難條款(與夫婦有關)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ix) 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殘疾人士)

 

當訂立遺囑時,最好為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去監管殘疾人士所繼承的遺產。

 

x) 年幼子女的監護人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不過,監護人不能取代在生父母在法律上之權利。

 

xi) 繼續供養其他人

 

這項問題會在「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那部分說明。

 

3. 我已經完全不愛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東西給她,甚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這樣做?

3. 我已經完全不愛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東西給她,甚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這樣做?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舉例,如果閣下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一個慈善機構,但一毫子也不留給妻子或年幼子女,這個意願便未必可以達成。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第5條所規管。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7.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7.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遺產稅的一點歷史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取消遺產稅

 

取消遺產稅的措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有關詳情,請參閱程序

 

(注意:就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而言,死者應該已訂立了遺囑。如要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死者並無訂立遺囑,或遺囑上並無委任遺囑執行人。請參閱相關問答以重溫詳情。)

 

2. 程序

2. 程序

第一步: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支持申請的文件(關於授予遺囑認證書)

 

  •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就死亡登記之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 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
  • 如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列於遺囑內,便遞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例如配偶需要遞交結婚證明書、子女需要遞交出生證明書。如果遺囑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去確認申請人,申請人便須出示該證明文件的副本;
  • 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該誓詞 / 誓章必須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特定表格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2. 如果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文件後,又找到更多死者的資產,他 / 她應該怎樣做?

2. 如果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文件後,又找到更多死者的資產,他 / 她應該怎樣做?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有關特定表格,可在相關網頁下載。

 

3. 如果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50,000元,申請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3. 如果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50,000元,申請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授權,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從稅務局局長接手提供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如果遺產價值不超過50,000元,並且遺產全由款項組成,有權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申請人”)可以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發出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必須將以下申請文件提交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樓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1. 申請書(HAEU5);
  2. 確認財產總值不超過50,000元且遺產全由款項組成的非宗敎式誓詞/宗教式誓章(HAEU5-A);和
  3. 一式兩份的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擁有的款項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HAEU5-S)

 

此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1. 死者身份證/護照;
  2. 死者死亡證明書;
  3. 申請人身份證/護照;
  4. 死者的遺囑(如有);
  5. 如申請人不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需提交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間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書;
  6. 如適用,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遺產的人士妥為簽立的放棄承辦書;
  7. 如適用,需提交有權優先管理遺產的人的死亡證明書;
  8. 如適用,需提交證明(f)和/或(g)項所提述的人士與死者之間關係的文件;
  9. 關於死者所有銀行帳戶的定期存款收據/銀行結單/銀行存摺,顯示死亡當日的帳戶餘額以及死亡前三個月的銀行賬戶記錄。

 

如果非宗敎式誓詞/宗教式誓章符合要求,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將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

 

然後,申請人必須在預定的時間到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宣誓/確認誓章內容及夾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清單均屬真確無誤及領取確認通知書及款項清單的複本。

 

持有確認通知書的人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庭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如果其後發現更多遺產,而令總值超過 50,000 元,申請人應通知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果已發出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應退回並取消該通知書,然後根據情況遵循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遺囑認證/遺產管理的授予的申請程序。

 

有關申請手續的細節,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5. 當遺產稅被取消後,怎樣可以避免在未經許可下擅自處理遺產?

5. 當遺產稅被取消後,怎樣可以避免在未經許可下擅自處理遺產?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取消遺產稅後,香港法例有新條文以防止有人擅自處理遺產,這些條文與遺產稅未取消前的法例相似:

 

  • 擅自處理遺產屬刑事罪行;
  • 任何人如作出下述行為,可被罰款10,000 元及繳交附加罰款,金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之總值:
    該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擅自處理遺產或有關收入,包括未有於死者去世的 12 個月內,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元)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或該人在死者去世的12個月後,沒有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 遺產管理書或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下,而擅自處理遺產。

 

如欲了解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局的網頁

 

2. 尋找死者的遺囑及檢查其銀行保險箱

2. 尋找死者的遺囑及檢查其銀行保險箱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已聘用律師,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該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1. 如何可以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1. 如何可以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申請「檢視證明書」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可處理有關開啟和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與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之申請事宜。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清單正本則由證明書持有人保存。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及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遺囑影印本會由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2.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2.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獨自租用的保險箱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才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其他文件及有價值的物品,通常不會被獲准取走。

 

聯名租用的保險箱

 

如果保險箱是死者與其他人聯名租用,而保管箱租用協議備有尚存安排,在準備好物品清單後,尚存的租用人(如該人是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經已取得上述人士的書面同意)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授權取走保險箱的物品。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11.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11.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有關這方面的詳情,請參閱相關問答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一名老婦人在其遺囑上,指明其鑽石項鍊要留給其孫女,但在老婦人去世後,在其保險箱或家中都找不到這條項鍊。通常遺囑執行人會是家庭成員之一,或是死者的摰友,而這名遺囑執行人,是否仍可以作出協調,一方面履行其職責去作出必要的查問,同時又可以保持與死者其他家屬的和諧關係?

 

無論基於家庭關係欠佳或時間所限或其他原因,遺囑執行人如不希望以個人身分去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職責,他 / 她可以在遺產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託一間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領遺囑認證書。

2.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2.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1.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2.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1.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2. 由剩餘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D) 死者遺下後裔但無配偶

 

如果死者遺下後裔但無在世配偶,剩餘遺產將按照以下規則分配給後裔:

 

如果死者的子女在死者去世時都在生,剩餘遺產將平均分配給他們,孫輩將不會分得任何遺產。

 

但是,如果某子女先於死者去世,並留下了自己的子女,則該已故子女的子女將獲得本應分發給該已故子女的份額(如果多於一個,則平均分配)。

 

如果死者的子女先於死者去世,而沒有留下任何自己的子女,而死者又有一位或以上的在世子女,則該已故子女的遺產份額將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E)「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婚姻及家庭事宜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關於分發遺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舉例說明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VII.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一般來說,一個人在遺囑上有自由決定他死後如何分配其資產。如無遺囑,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部分遺產(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中沒有給予的話),或得到比現在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所得到的份額更大的份額,則法庭可以根據上述條例介入。

 

適用範圍

本條例只適用於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去世前三年內任何時間通常居於香港的死者。

 

換句話說,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資產,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規定,上述條例仍然不適用。

 

誰可以申請?

最典型的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殘疾子女。通常的情況是,死者(1)不想支付贍養費與其配偶離婚,而決定通過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或(2)試圖剝奪其於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繼承權,以便為其日後婚姻謀利。

 

不過,有權申請的人的範圍其實更為廣泛。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供養的人都可以申請。這包括死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會考慮什麼?

  1. 遺產的財務資源;
  2. 申請人和受益人當前和未來的財務資源和需求;
  3. 死者對申請人和受益人的義務和責任;
  4.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殘疾情況(如有);
  5. 申請人和法庭認為相關的其他人(如死者和受益人)的行為;及
  6. 如果申請人是配偶,法庭會或多或少將該申請視為離婚附屬濟助申請(即贍養費)。

 

法庭可以頒布什麼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筆款額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

 

何時申請?

獲得授予承辦書後六個月內。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期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

 

1. 訂立遺囑的好處

1. 訂立遺囑的好處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立遺囑人可以:

  1. 決定如何將其遺產分配給親人,而非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去分配;
  2. 將某些資產留予一些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機構;
  3. 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欲知有關詳情,請登入另一部分 ─ 分發遺產

 

Q1. 假如立遺囑人僅透過電話與律師討論遺囑內容,但從未簽署任何遺囑,到底立遺囑人有沒有簽立有效的遺囑?

Q1. 假如立遺囑人僅透過電話與律師討論遺囑內容,但從未簽署任何遺囑,到底立遺囑人有沒有簽立有效的遺囑?

除非你是擁有特權地位的人(例如正在軍隊服役的士兵或海員),否則你不能以口頭方式訂立遺囑。因此,在上述的情況,立遺囑人沒有簽立有效的遺囑。

 

1. 遺產有哪些類型?

1. 遺產有哪些類型?

特定遺贈

特定遺贈(Specific legacies)是指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把自己擁有某些物品贈予受益人。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明確地識別或描述饋贈。他必須在去世時擁有特定遺贈的物品,才能將物品饋贈給指定的受益人。此類饋贈通常以「我的」一詞引入,例如「我所有的匯豐銀行股份」或「我的天空大廈2號單位」。

 

一般遺贈

一般遺贈是指沒有明確識別的物品,僅通過描述它們將被贈予受益人。立遺囑人在去世當日不一定擁有一般遺贈。例如:「給我女兒Jane一千元港幣」、「將500股匯豐銀行股份贈予Jason」。

 

請注意以下的描述會產生的不同效果:

  • 「我將500股匯豐銀行的股份贈予Jason」:這是一般遺贈。如果我在去世時沒有500股匯豐銀行的股份,我的遺產代理人需要先購買500股匯豐銀行的股份,再將之贈予Jason。
  • 「我將我的匯豐銀行的股份贈予Jason」:我的遺產代理人只會將我擁有的匯豐銀行的股份贈予Jason,而不需要另購股份。這是一個特定遺贈,但這描述有可能因意思不清而令遺贈失效,我最好指明股票的數量。

 

金錢遺贈

這是一種向受益人遺贈指定金額的饋贈。例如:「向我女兒Ruby贈送一千港元」。

 

指示遺贈

指示遺贈是指從特定來源支付一定金額的金錢或數量的物品,而不是立遺囑人的遺產的指定財產。例如:「我將一百港元遺贈予我的妹妹,該款項從我在Y銀行的儲蓄帳戶支取。」

 

指示遺贈的性質是一般遺贈,但指示從特定基金或立遺囑人財產的特定部分履行。

 

剩餘遺贈

剩餘遺贈是指遺產在減除所有特定和一般遺贈及作出其他必要安排後剩餘的部分。

 

類別遺贈

當受益人通過一般或集體公式來分類(通常是基於他們之間的關係),遺贈會被視為類別遺贈。這樣的遺贈是為一組受益人而不是為個人受益人而設的。例如:「給我的子女」,而不是「給我的子女Peter和Wing」。

 

2. 將饋贈贈予給不同受益人時需要考慮什麽事項?

2. 將饋贈贈予給不同受益人時需要考慮什麽事項?

特定受益人(未成年人、子女、配偶、遺囑執行人、僱員和慈善機構等)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無法向遺產代理人發出有效的收條(receipt)。有效的收條可以免除遺產代理人分配遺產的責任。因此,遺囑通常准許遺產代理人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獲得收條。

 

子女

在遺囑中沒有顯示相反意願的情況下,「子女」一詞通常被解釋為包括領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出生於未婚父母之間的子女)。然而,如果立遺囑人僅想讓自己的自然和婚生子女受益,他們必須在遺囑中明確表達這一意願。此外,「子女」一詞不會自動被解釋為包含繼子女,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對繼子女的安排。

 

配偶

立遺囑人可以選擇在遺產中給予配偶無條件的饋贈或終身權益。如果配偶被給予無條件的饋贈,可能會受到尚存者條款的限制,即配偶須在立遺囑人身亡後的一段指定期間內尚存才符合資格獲得饋贈。請參考「尚存者條款」部份。

 

遺囑執行人

除非遺囑執行人以執行遺產為職業,否則擔任遺囑執行人是無報酬的。因此,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指定是否希望留給遺囑執行人一筆遺產作為報酬。立遺囑人還須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將在什麼情況下獲得該筆遺產,例如,遺囑執行人是否只能在獲得遺囑認證和執行遺產分配後才能獲得該筆遺產。

 

僱員

立遺囑人應明確指定,僱員是否只有在立遺囑人去世時仍受僱於立遺囑人才能獲得饋贈。

 

慈善機構

立遺囑人必須核實慈善機構的名稱、地址和慈善地位。

 

如果有人向一個非屬法團的組織作出饋贈,該法團的所有成員都會獲得饋贈。在此情況下,該法團每個成員必須發出收條。

 

為免有此狀況,立遺囑人可在收條條款中指定收條應由看似是該組織的財務主管或其他合適的職員提供。

 

3. 訂立遺囑時有什麼要注意?

3. 訂立遺囑時有什麼要注意?

i) 遺囑的解釋

法庭詮譯遺囑時通常會做出兩個假設,除非假設被挑戰或反駁:i)一般詞語應給予一般含義;以及ii)技術詞語應給予技術含義。

 

ii) 外在證據的可接納性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23B條,在以下情況,有關立遺囑人意圖的外在證據可被接納為證據,以助法庭詮譯遺囑:

 

  1. 就遺囑中任何毫無意義的部分;
  2. 在遺囑中意思表面上含糊的文字;
  3. 除了立遺囑人意圖的證據外,所使用的文字的意思從周圍環境來看是含糊的部分。

 

iii) 遺囑更正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23A條,如果遺囑因為書寫錯誤或無法理解立遺囑人的指示而未能實現立遺囑人的意圖,法庭有權更正遺囑。

 

申請必須於首次授予承辦的六個月內提出,否則申請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後才可提出。

 

iv) 引用附屬文件(將獨立文件納入遺囑)

引用附屬文件的作用是使一份獨立的文件,即使未按照《遺囑條例》(第30章第5(1)條的規定簽立,也能成為遺囑的一部分並獲接納遺囑認證。

 

該被引用的附屬文件必須:

 

  1. 在遺囑中明確地予以識別;
  2. 於遺囑簽訂時已經存在;
  3. 在遺囑中被提及已經存在。

 

2. 我非常擔心我的遺囑不會按照我的意願執行。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證遺囑在我死後能正確執行?

2. 我非常擔心我的遺囑不會按照我的意願執行。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證遺囑在我死後能正確執行?

一份有效的遺囑將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獲得正確執行。

 

因此,你該確保你的遺囑是有效的。

 

一份有效的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實質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的格式要求;
  2. 顯示立遺囑人明確有意願立遺囑;以及
  3. 顯示立遺囑人在給予遺囑的指示和簽立遺囑時具有心智能力。

 

為確保遺囑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您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安排準備和簽訂你的遺囑。

 

你也可以考慮委任一個你信任的人/獨立專業人士作為你的遺囑執行人,尤其是如果遺產的規模足以證明相關的專業費用是合理的。

 

有關委任一個你信任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請參考關於「遺囑執行人的能力」的部分。

 

4. 立遺囑人可以同時訂立多份遺囑嗎?

4. 立遺囑人可以同時訂立多份遺囑嗎?

假設遺囑的內容不互相矛盾,立遺囑人可以簽定多於一份遺囑,使它們同時生效。

 

然而,法庭可能會質疑立遺囑人是否打算以最新的遺囑來撤銷早期的遺囑。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13(1)條,如果遺囑包含明確的撤銷遺囑條款,這份遺囑就會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問題便在於這份遺囑是否包含撤銷條款,這取決於遺囑中使用的措辭和其詮譯。

 

如果後來簽訂的遺囑不包含明確的撤銷條款,但內容與早期簽訂的遺囑不一致,則後來簽訂的遺囑被推定已經完全或部分地撤銷了早期簽訂的遺囑。

 

如果遺囑沒有明確的撤銷條款,但立遺囑人不打算以後來簽訂的遺囑撤銷早期簽訂的遺囑,立遺囑人應避免使用 “我的舊/之前/以前/被取代/被註銷的遺囑”等用字。

 

6. 立遺囑人可以分別訂立處置香港和海外財產的兩份遺囑嗎?

6. 立遺囑人可以分別訂立處置香港和海外財產的兩份遺囑嗎?

可以,但執行和管理遺囑可能會成為一個問題,因為法庭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會批出涉及香港財產的遺囑的遺囑認證:

 

  1. 有存檔誓章以核實該遺囑;和
  2. 有附上涉及海外財產的經核簽的遺囑副本。

 

9. 如果遺囑未能遵循法律要求會怎麼樣?

9. 如果遺囑未能遵循法律要求會怎麼樣?

如果遺囑實質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的格式要求,將被裁定為有效的遺囑。

 

然而,如果遺囑被裁定為無效,法院將查詢死者是否曾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如果有的話,該先前訂立的遺囑將成為死者最後有效的遺囑。

 

不然的話,死者將被視為沒有簽訂遺囑下死亡。《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將適用於其遺產管理。

 

1.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修改我的遺囑?

1.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修改我的遺囑?

遺囑條例》(第30章第16(2)條訂明有關修改簽立後的遺囑的規定。當立遺囑人和兩名見證人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立遺囑人就可以修改簽署後的遺囑。

 

 

2. 什麽是遺囑更改附件?

2. 什麽是遺囑更改附件?

遺囑也可以通過簽立遺囑更改附件進行修改。遺囑更改附件是一份法律文件,用於補充遺囑。它通常用於當立遺囑人希望對已簽訂的遺囑進行較小的修改,例如添加、修改或撤銷遺囑的某部分。雖然遺囑更改附件的簽立方式與遺囑相同,但遺囑更改附件必須明確引用它所補充的原始遺囑。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2條的定義,遺囑更改附件是遺囑的一部分。

 

1. 資格

1. 資格

優先次序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19條訂明的優先次序如下:

 

(i) 遺囑執行人;

(ii) 為任何其他人以信託方式持有遺贈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ii) 任何終身受益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v) 最終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在剩餘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則任何有權分享未獲處置的剩餘遺產的人,

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v) 任何特定受遺贈人

任何債權人,

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在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儘管目前該遺產的款額使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vi) 任何有權在任何待確定事件發生時獲得剩餘遺產或特定遺贈的受遺贈人,

任何根據死者遺囑並無享有權益而假若死者完全無遺囑而去世則他會有權獲得授予的人。

 

數量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的規定,承辦人不可以多於4人。

 

能力

如果一個人具備以下特徵,他不能被任命為執行人:

 

  1. 未滿21歲;
  2. 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能力處理其事務 (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
  3. 在獄中服刑。

 

法庭一般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執行人。

 

1.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履行職責的話,可否由其他人申請遺產認證?他該怎麼做?

1.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履行職責的話,可否由其他人申請遺產認證?他該怎麼做?

可以,只要此人在遺產中有權益。

 

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0(1)條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向遺囑執行人發出傳喚。遺囑執行人將被要求接受或放棄遺囑執行。

 

你應提交草擬傳喚書到司法常務官。《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條訂明了相關的格式要求。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視乎情況,你應在傳喚書要求遺囑執行人:-

 

如果遺囑執行人拒絕履行職責,你應要求遺囑執行人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1)條接納或拒絕遺囑認證,適用表格為C2.2。

 

同時,你應向司法常務官遞交一份草擬誓章予其批准。

 

在草擬傳喚書和草擬誓章獲批後,你應:-

  • 提交及親自送達給遺囑執行人:i)傳喚書; 及ii)已經宣誓的誓章;及
  • 登記知會備忘(caveat)(如果先前未登記的話)。詳情請查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3)條)。

 

當出庭期限屆滿後,如果遺囑執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進行遺產認證申請,你可以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7)(a)和(c)條規定,以各方傳票方式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適當的命令。

 

當出庭期限屆滿後,如果遺囑執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提呈遺囑,你可以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7條規定,藉動議方式申請下令作出授予,猶如該遺囑無效一樣。在此情況下,法官可以不依據遺囑內容批出認證許可。

 

2. 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在香港居住,並且拒絕就出任遺囑執行人,他該如何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2. 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在香港居住,並且拒絕就出任遺囑執行人,他該如何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9條中訂明了程序,他可以:

 

由律師代表出席任何呈請或遺囑訴訟的聆訊,以口頭方式提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或

以書面形式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由他本人簽署並經由律師或可以監誓的人見證的書面提出。(放棄遺囑認證應使用W2.1表格,放棄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應使用W2.2表格,放棄遺產管理書應使用L2.1表格)。

 

1. 如果遺囑丟失並且沒有可用的遺囑副本,可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嗎?

1. 如果遺囑丟失並且沒有可用的遺囑副本,可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嗎?

當丟失並且沒有可用的遺囑副本時,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 可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下令將其他證據中的遺囑接納為證明。法庭可能會下令將藉傳票提出的申請提交給司法常務官、法官或以動議方式提交給法庭:《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60條

 

申請人有反駁預設推定(即遺囑因在立遺囑人生前遭毀壞而被撤銷)的責任。

 

如果丟失遺囑,法庭批出的遺囑認證書將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遺囑或更可靠的副本獲得證明為止。

 

2. 當正本遺囑丟失,只有遺囑副本時,可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嗎?

2. 當正本遺囑丟失,只有遺囑副本時,可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嗎?

如果丟失、遺失或誤置了遺囑的正本,並且申請人正向法庭申請將一份遺囑的副本接納為證明,遺囑則會被推定為被撤銷。不過,這個推定可被推翻。

 

申請人必須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接納遺囑副本為證明。

 

申請人要以單方面申請推翻可被反駁的推定 。

 

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本遺囑未被撤銷,例如,陳述立遺囑人未改變的感情或意圖以反駁推定。證據因情況而異,包括保管的性質、立遺囑人的性格、立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和立遺囑人與其他親屬的關係、遺囑的內容以及是否有理由撤銷等相關事項。

 

如果法庭接納遺囑副本為證明,法庭通常會下的命令包括,批准有限授予直到正本遺囑或更真實的遺囑副本被證明。

 

3. 如果一個人(不是遺囑執行人)持有遺囑並拒絕將其交給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做什麼?

3. 如果一個人(不是遺囑執行人)持有遺囑並拒絕將其交給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做什麼?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9(2)條,遺囑執行人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7(3)條,向司法常務官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傳召出庭令,以規定任何人提交遺囑。該申請應附有一份列明申請理由的的誓章。如任何獲送達傳召出庭令的人否認管有或控制該遺囑,他可以提交一份誓章以證明該事實。提交此申請不需要先獲得法庭的命令。

 

 

1. 符合資格

1. 符合資格

優先次序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19條訂明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次序如下:

 

(i) 遺囑執行人;

(ii) 為任何其他人以信託方式持有遺贈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ii) 任何終身受益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v) 最終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在剩餘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則任何有權分享未獲處置的剩餘遺產的人,

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v) 任何特定受遺贈人

任何債權人,

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在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儘管目前該遺產的款額使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vi) 任何有權在任何待確定事件發生時獲得剩餘遺產或特定遺贈的受遺贈人,

任何根據死者遺囑並無享有權益而假若死者完全無遺囑而去世則他會有權獲得授予的人。

 

在多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情況下作出授予

 

一般而言,法院將授予遺產管理書給法庭認為最能有效管理遺產的人(或人們)。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5條訂明了法庭在此情況下的選擇:-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權獲得授予的人作出,而無須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
  2. 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獲得授予的人之間的糾紛,須以傳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務官審理。因此,發出該傳票的人須將知會備忘登記,而司法常務官在該傳票獲得最終處理之前,不得容許任何授予書蓋章。
  3. 在生的人較任何若在生則會與上述該人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
  4. 並非無行為能力的人較任何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未成年人為優先。

 

數量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1)條,同一財產不得授予超過四人作遺產管理,如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則須授予信託法團(不論是否連同個人)或不少於兩名個人。

 

能力

如果一個人具備以下特徵,他不能被任命為管理人: 

  1. 未滿21歲;
  2. 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能力處理其事務 (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
  3. 在獄中服刑。

 

法庭一般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管理人。

 

2. 程序

2. 程序

第一步: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產管理人(有遺囑)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申請文件(遺產管理函的授予)

  1. 使用適當的指定表格作宣誓 (見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3. 遺囑的正本和謄清副本
  4. 申請人與死者之間的關係的證明(例如:申請人和死者的結婚證書,或死者的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就父母為申請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證明)
  5. 死者和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6. 如適用,確認擔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擔保書 (Form M3.2)

 

指定表格

  • 有遺囑的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唯一遺囑執行人已去世或放棄遺囑認證):表格W1.3a/W1.3b
  • 遺產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Grant De Bonis Non)):表格S.3.2a/S.3.2b. 請參閱有關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的部分

 

通常情況下,如果遺囑是由律師、文員或醫生面前簽立的,法庭不會就立遺囑人的心智是否健全提出任何提問。

 

然而,如果遺囑裡面沒有見證條款,申請人就必須在申請時提交誓章(Form W3.1),證明立遺囑人妥為簽立遺囑(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10條)。

 

如果遺囑不是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的,而是手寫的,就必須提交誓章(Form W3.2),告知法庭是誰寫了遺囑-是死者還是他人代表死者寫的。

 

如遇到《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8(1)條(a)至(f)訂明的情況,確認擔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擔保書 (Form M3.2)。

 

1. 資格

1. 資格

優先次序/權利次序

按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條所訂明的優先次序,當立遺囑人沒有留下遺囑去世時,有實益權益的最近親屬 (下文稱「有實益權益的最近親屬」)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包括:

 

  • 在生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 父母
  •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 祖父母
  •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如果有人能夠證明所有在前面類別中有資格獲得授予的人已故/放棄他們的資格,則該人可以申請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例如:A已經去世。A的妻子還在世,但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A的獨生子在證明A的妻子放棄申請A的遺產管理書之前,無資格申請A的遺產管理書。

 

在沒有任何人對遺產擁有實益權益的情況下,法庭可選擇把遺產的管理授予遺產管理官。

 

或者,可以將遺產管理權授予債權人或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獲得實益權益的人(儘管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或者任何人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第3條的規定,有權向法庭申請根據該條例第4條下命令的人。

 

通常,法庭會向其認為能最有效地管理遺產的人授予遺產管理。

 

在兩人或多於兩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情況下作出授予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5條,當有多人有資格獲得遺產時,法庭會: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權獲得授予的人作出,而無須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

(2) 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獲得授予的人之間的糾紛,須以傳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務官審理。因此,發出該傳票的人須將知會備忘登記,而司法常務官在該傳票獲得最終處理之前,不得容許任何授予書蓋章。

(3) 在生的人較任何若在生則會與上述該人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

(4) 並非無行為能力的人較任何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未成年人為優先。

 

如果牽涉配偶的遺產管理人,則:

 

  • 如果在獲得授予時,配偶僅就死者的一部分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其他有實益權益的在生近親將優先於配偶的遺產管理人。
  • 如果在獲得授予時,配偶就死者的整個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應優先考慮配偶的遺產管理人,而非有實益權益的近親。

 

數量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規定了遺產代理人的數量為一至四個,除非涉及終身權益或未成年人權益,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遺產代理人是信託法團,否則需要至少兩名遺產代理人。

 

能力

    如果一個人有以下特徵,他將無法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1. 未滿21歲;
  2. 由於精神病或嚴重身體殘疾而無法管理自己的事務(請參閱《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或
  3. 在獄中服刑。

 

法庭通常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1. 如果有人根據優先次序中有權獲得遺產管理書,但他失蹤了或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另一個人可以申請嗎?他需要做什麼?

1. 如果有人根據優先次序中有權獲得遺產管理書,但他失蹤了或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另一個人可以申請嗎?他需要做什麼?

請參閱有關 “優先次序/權利次序” 的部份。

 

如果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條的規定,他有權申請授予的,他必須先剔除上述所有擁有優先權獲得授予的人。 

 

他可以通過傳喚書剔除所有擁有優先權的人。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48條規定了有關發出和送達傳喚書以及被傳喚人呈交應訴書和假使被傳喚人不出現時申請授予書的程序。

 

他應遞交草擬傳喚書待司法常務官擬定(C2.2表格)(第45(1)條)以及草擬誓章待審批。

 

在草擬傳喚書和核實誓章獲批准後,他應提交傳喚書以及經正確宣誓的誓章,同時提交知會備忘(如果未曾提交的話)。

 

傳喚書和核實誓章必須以面交方式送達《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4)條。如果他經過合理嘗試後無法以面交方式送達,只有他證明無法以面交方式送達,法庭可能允許替代送達。

 

當被傳喚人出庭的時限已過而被傳喚人未能出庭或並無合理地努力申請遺產管理書,他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要求法庭按《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7)(a)條所規定下令向自己授予遺產管理書。

 

如果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條的規定,他沒有權申請授予書的話,他可以申請法庭行使《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6條賦予的權力,跳過應獲得遺產管理書的管理人而由他獲得遺產管理書。他必須證明潛在的管理人明顯不適合出任遺產代理人,例如他失蹤或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

 

2. 我父親的表親去世前沒有訂立遺囑。他未婚,沒有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想申請遺產管理書。我父親或我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嗎?

2. 我父親的表親去世前沒有訂立遺囑。他未婚,沒有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想申請遺產管理書。我父親或我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嗎?

根據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規則,對無遺囑者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應優先獲得授予。如無人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遺產歸予遺產管理官。

 

我和父親是表親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假設表親只留下兄弟姐妹和一個表兄弟(即我父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1)(iv)條規則,表親在生的兄弟姐妹對遺產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及有權獲得授予。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1)及(2)條規則,我父親及我對遺產並不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因此,表親在生的兄弟姐妹對遺產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但我父親和我並不對遺產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不過,根據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父親與我可能對表親的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如果在緊接表親去世前,我們是完全或主要靠表親贍養的,我們可能可以根據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有權向法院命令而因而對表親的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如果我們有理由根據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證明我們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那麼我們需要證明表親在生的兄弟姐妹放棄申請獲得授予,然後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4)條規則申請遺產管理的授予。

 

否則,一般而言,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3)條規則,授予應歸予遺產管理官。

 

不過,我們亦可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6條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我們為遺產管理人。我們必須證明所有比我們有優先次序獲得授予的人明顯不適當擔任遺產管理人,例如:他們拒絕申請獲得授予,或法院委任我們擔任遺產管理人更方便。

 

2. 程序

2. 程序

第一步: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所需的文件

  1. 在適當指定的表格上正確簽立的宣誓(見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3. 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的證書(例如,申請人和死者的結婚證書的影印本,或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或就父母為申請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4. 死者和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5. 如遇到《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8(1)條(a)至(f)訂明的情況,確認擔保人能力誓章(Form M3.1)和擔保書(Form M3.2)

 

指定表格

申請人應使用適當的表格作宣誓:

  • 尚存配偶包括夫妾關係的伴侶(表格1a、L1.1b、L1.2a、L1.2b);
  • 子女(表格3a、L1.3b);
  • 父母(表格4a、L1.4b);
  • 兄弟姐妹(表格5a、L1.5b);
  • 祖父母(以死者的合法祖父母的身份填寫表格1.6a、L1.6b);和
  •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以死者的合法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身份填寫表格1.6a或L1.6b)。

 

1. 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公開表示已經訂立遺囑,但在其死後未能找到遺囑,是否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

1. 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公開表示已經訂立遺囑,但在其死後未能找到遺囑,是否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

只有當死者在完全沒有立下遺囑而去世,法庭才會授予遺產管理書。

 

當申請人申請遺產管理書時,他必須證明死者沒有立遺囑。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公開遺囑的存在,申請人可能無法以宣誓方式證明死者的無遺囑狀態。

 

相反,申請人可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 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下令將其他證據中的遺囑接納為證明。法庭可能會下令將藉傳票提出的申請提交給司法常務官、法官或以動議方式提交給法庭:《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60條

 

申請人有反駁預設推定(即遺囑因在立遺囑人生前遭毀壞而被撤銷)的責任。

 

法庭批出的遺囑認證書將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遺囑或更可靠的副本獲得證明為止。

 

1. 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1. 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當承辦人在未完全處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去世,除非有遺囑執行的連鎖(Chain of Executorship),否則需要進一步或新的授予以委任遺產代理人處理未處理的遺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4條,遺囑執行的連鎖適用於當已故的遺囑執行人去世前就立遺囑人的遺囑申領遺囑認證,而遺囑執行人就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獲取遺囑認證書。

 

如果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證明了遺囑執行的連鎖未中斷,他就是先前每一位立遺囑人的執行人。

 

資格

任何一個與之前的承辦人享有同等權益的人可被授予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如果已故的承辦人是唯一一個就死者的剩餘遺產有實益權益的人(例如: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是唯一有權承受死者遺產的人,或在遺囑中被指定為唯一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將授予他的遺產代理人。

 

已故的承辦人的遺產代理人在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之前,應先就已故的承辦人的遺產申請「主導授予」(leading grant)。

 

如果死者留下了尚存配偶,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5)條的規定,任何在第21(1)條第21(2)條所提及的類別中的人之遺產代理人,較任何在申請授予時已予確定的全部遺產中並無享有實益權益的已故配偶的遺產代理人有優先權。

 

一般原則適用:在沒有司法常務官指示的情況下,在生的人比任何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

 

程序

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前,必先確定沒有遺囑執行的連鎖,並且要剔除立遺囑人遺囑中提名的所有遺囑執行人,即以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表格S3.1a(或S3.1b)(無遺囑)或S3.2a(或S3.2b)(有遺囑))方式證明所有遺囑執行人已經去世或放棄遺囑執行人的職務。

 

1. 我的父親多年前去世,生前沒有立遺囑。我的母親沒有取得遺產管理書,現在也已經去世了,同樣生前沒有立遺囑。我應該怎麼處理我父母的遺產?

1. 我的父親多年前去世,生前沒有立遺囑。我的母親沒有取得遺產管理書,現在也已經去世了,同樣生前沒有立遺囑。我應該怎麼處理我父母的遺產?

由於我父親及母親的遺產的有關遺產管理書分別未曾發出,我應該作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1)(ii)條規則,我對父親及母親的遺產享有實益權益,並有權獲得分別的遺產管理的授予。

 

相關的程序請參閱遺產管理書 - 程序的部分。

 

2. 在遺產代理人不在香港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

2. 在遺產代理人不在香港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

在遺產代理人居住於海外的情況下,如果之前沒有作出過授予,可以申請授予特別遺產管理。

 

資格

授予通常會向有權獲得授予的受權人作出 (attorney of the person entitled to the grant)。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則必須委任兩名受權人或一個信託法團(不論是否連同個人)獲得授予。

 

程序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4條,如遺產代理人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則應藉動議方式向法庭申請根據該條例第37條命令授予特別遺產管理。

 

8. 撤銷授予

8. 撤銷授予

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撤銷遺囑的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並發出新的授予。《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3條規定,如果法院覺得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本不應授予,或覺得其中有錯誤,法院可以撤銷授予。

 

授予通常會因以下原因被撤銷:

  • 發現較後的遺囑;
  • 遺囑被證明無效;
  • 證明“死者”並非已故;
  • 聲稱有權獲得授予的人被證明並非如此;
  • 有更高優先次序的人出現;以及
  • 授予作出時沒有顧及知會備忘。

 

6. 如果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失了遺囑的認證書/遺產管理書,該怎麼辦?

6. 如果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失了遺囑的認證書/遺產管理書,該怎麼辦?

他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他應直接前往遺產承辦處,並以誓章方式呈交有關申請,當中需: 

  1. 解釋如何遺失及/或錯置授予書;
  2. 提供需要授予書複本的原因;以及
  3. 向法院承諾,一旦日後尋回授予書的原件,他會將授予書複本歸還給遺產承辦處;

 

另外,他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相關費用。

 

7. 甚麼是傳喚書和知會備忘?

7. 甚麼是傳喚書和知會備忘?

傳喚書用於強制他人採取行動或步驟,以取得遺產管理的授予。傳喚書由遺產承辦處發出,主要有四種: 

  1.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要求他人接納或拒絕接納授予的傳喚書;
  2.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要求有權但尚未申請授予的遺囑執行人申請授予;
  3.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剔除有資格獲得授予的人;
  4.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7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傳喚提呈遺囑。

 

知會備忘的作用是防止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在未經知會備忘登記人知悉下獲蓋章。知會備忘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期滿後,除非續期,否則知會備忘將會失效。不過,知會備忘可以每六個月續期。因此,知會備忘可能對遺產產生長期的影響。嚴格來說,當授予的有效性或申請人身份受到爭議時,才該登記知會備忘。不過,知會備忘常被用於保障第三方對遺產的權利申索。儘管如此,此行為有可能被視為濫用法律程序。

 

9. 如果我沒有很多近親。我能委任一位朋友或一個機構,例如非牟利機構,成為我的遺囑執行人嗎?如果可以,我應該做些什麼準備作此安排?

9. 如果我沒有很多近親。我能委任一位朋友或一個機構,例如非牟利機構,成為我的遺囑執行人嗎?如果可以,我應該做些什麼準備作此安排?

你可以委任一位朋友擔任遺囑執行人,但他通常須符合數個基本要求。如果朋友有以下特徵則不能擔任遺囑管理人: 

  1. 未滿21歲;
  2. 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 (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
  3. 在獄中服刑。

 

此外,法庭一般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管理人。

 

非牟利機構:若非牟利機構具備以下條件,則可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

       非牟利機構為信託法團: 

  1. 在任何特定案件中,由法庭委任為受託人(如公司的章程允許其擔任受託人)的法定公司;以及
  2. 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註冊的任何信託公司,均可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或

 

一家公司(該委任通常僅對在遺囑簽立時為該公司的合夥人有效,而非對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合夥人有效)。

 

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人有權放棄出任。因此,立遺囑人可以事先詢問朋友是否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立遺囑人亦該詢問朋友的年齡、管理遺產的專業知識以及朋友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例如:當朋友亦是受益人的時候)。

 

立遺囑人可以聯繫非牟利機構的律師,並詢問該機構是否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為確保任命有效及可予接受,立遺囑人最好將信託法團的相關標準條款和條件納入遺囑。

 

10. 如果我的遺產 (1)少於50,000元;(2)超過50,000元但少於150,000元;或(3)超過150,000元,相關的準備安排是否不同?

10. 如果我的遺產 (1)少於50,000元;(2)超過50,000元但少於150,000元;或(3)超過150,000元,相關的準備安排是否不同?

如果遺產少於50,000元並僅由款項組成,而死者在香港沒有其他款項以外的財產,你可以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確認通知書,允許你在未經任何授予的情況下管理遺產。(請參閱確認通知書的部分)

 

如果遺產超過50,000元但少於150,000元並僅包括銀行帳戶和/或強制性公積金資金,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15條的規定,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允許你不需要任何授予而管理遺產。 你應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行使其收取和管理遺產的權力。你應提交一份在高等法庭登記處宣誓的誓章(N1.1表格)和一份訂明死者在其死亡日期已知的資產和負債的附表(N4.1表格),以及其他司法常務主任可能要求的文件。

 

如果遺產超過150,000元,你應按照獲取授予的慣常程序申請。(請參閱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的部分)

 

11. 委任遺囑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11. 委任遺囑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委任遺囑執行人沒有很多限制。

 

不過,如果一個人具備以下特徵,他不能被任命為執行人: 

  1. 未滿21歲;
  2. 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 (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
  3. 在獄中服刑。

 

法庭一般認為破產的人不適合被任命為執行人。

 

1. 辦理死亡登記

1. 辦理死亡登記

在死者死亡時或在死者最後一次患病期間在場的最近親屬或死者的其他相關人士有責任在死者自然死亡後 14 天內辦理死亡登記。拒絕或無合理辯解而不按法例規定辦理死亡登記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或監禁6個月。

 

另請注意,申請授予承辦書時,一般需要死亡證明書作為支持。

 

有關死亡登記的更多詳情,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站

 

1. 償還債務和支付喪葬費

1. 償還債務和支付喪葬費

首先,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需要安排支付或準備償還死者的債務、支付喪葬費以及與遺產有關的其他費用。

 

債務

債務可能在死者生前或死後產生。例如,死者可能使用信用卡購買商品,並在結欠到期前去世。死後產生的債務的一個例子是死者所擁有物業的管理費。在將遺產分發給受益人之前,必須查明並償還所有債務,或為償還債務做好準備。遺產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遺產在分發前已還清債務。最安全的做法是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廣告,要求潛在債權人在至少兩個月內向遺產代理人提出申索詳情:《受託人條例》( 29 29

 

無力償債的遺產

「無力償債」是指遺產的資產不足以償還遺產的債務。如果遺產資不抵債,遺產代理人必須格外小心。在支付喪葬費和其他遺產相關費用後,他必須遵守《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3條附表1和《破產條例》(第6章)所規定的優先順序,設法償還死者的債務。如果沒有遵守適當的順序,可能會導致遺產代理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因此,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最好尋求法律協助。

 

經濟給養的申索

另請注意,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481 )之申索,可在授予承辦書發出後六個月內提出。更具體地說,如果死者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從遺產中獲得份額(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沒有給予他們任何份額),或者應獲得比他們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獲得的份額更大的份額,他們可以向遺產提出申索。

 

稅項

如果死者在2005年遺產稅取消之前去世,且遺產淨值超過$7,500,000,則需要繳納遺產稅。 無論死者何時過世,遺產都需要繳納死者截至去世當天應繳的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

 

其他費用

除喪葬費外,從遺產中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法律諮詢的費用、申請授予承辦書的費用以及法院費用。

 

分發遺產時間

沒有硬性規定。但一般來說,應在死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即所謂的 「遺囑執行人之年」),遺產代理人應先確定有沒有任何針對遺產的未決申索,然後才將全部遺產分發。

 

2. 哪些財產構成資產?

2. 哪些財產構成資產?

屬於遺產的資產

 

不動產即土地財產。遺產代理人需要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授予承辦書,然後才能有效處理該財產。

 

動產汽車、手錶和珠寶等物品。

 

銀行帳戶遺產代理人應向銀行出示遺囑認證/遺囑管理書。

 

保單如果保單受益人是死者本人,遺產代理人將需要根據保單收取保險金(如有)。 如果人壽保險保單的受益人不是死者(例如死者的家人),則它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見下文。

 

強制公積金/其他退休金計畫有關強積金,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網站查閱。對於其他退休金計劃,你需要參閱計劃文件並聯絡相應的負責人。

 

公司股份遺產代理人不會在授予後自動接替死者成為公司的成員(即股東)。他需要先要求公司將他註冊為成員:《公司條例》(622158

 

不屬於遺產的資產

 

以聯權共有(即「長命契」)方式持有的財產在死者去世一刻即轉給其他聯權共有人。其他聯權共有人只需登記已故聯權共有人的死亡證明書即可。

 

指定財產例如一些退休金保單規定,當退休金領取人去世退休金將轉給另一人。

 

以信託方式為指定受益人所發的人壽保險保單保險公司將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3. 遺產代理人處理資產的權力

3. 遺產代理人處理資產的權力

收集和保護資產

 

其中,遺產代理人有權展開法律程序以收集遺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獲取針對持有資產的一方的凍結令,以使該方在法院下令之前不得處置這些資產。不過,遺產代理人個人有可能須承擔訟費,特別是如果申索涉及遺產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認為遺產代理人不當提起法律訴訟或為訴訟抗辯,他們可以要求法庭不允許遺產代理人從遺產中討回其訟費。為了確保遺產代理人有權從遺產中討回費用,如有疑問,謹慎的做法是他在開始訴訟或抗辯前獲得法庭的授權(此類授權稱為「貝多命令」)。

 

同樣,遺產代理人也有權在法律訴訟中為遺產抗辯,並與申索人達成和解唯上述費用問題或多或少同樣適用於抗辯上。

 

在收集資產時,遺產代理人必須恪盡職守,即採取合理措施,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儘快收集死者的所有資產。

 

處置資產的權力

 

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有權出售遺產資產,以償還債務或支付遺產費用或用於分發。

 

例外情況包括遺囑中的特定遺贈(即死者將特定資產給予特定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遺產的整體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特定的遺贈因此也必須出售,否則受益人有權堅持接受該特定遺贈。

 

另一個例外是配偶對婚姻居所的優先取得權。即是說,除非如上所述,遺產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否則配偶有權取得婚姻居所來償付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如果婚姻物業的價值高於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他/她可以向遺產支付差額,以換取婚姻物業的全部。詳情請參閱「舉例說明」問題一

 

除上述等例外情況外,受益人一般無權堅持不出售某項資產。

 

管理資產的權力,例如推遲分發、轉授、投保、抵押/押記、投資

 

分發遺產時間:有一種「遺囑執行人之年」的說法,即遺產代理人應在死者去世後一年內根據遺囑或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分發資產。不過,這並非硬性規定。在很多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可以推遲全部分發,例如第三方申索人正在對遺產提出申索。如果情況需要及/或允許,遺產代理人可以按比例分發部分遺產。不過,遺產代理人必須誠實行事,確定分發時間,不得無理推遲。

 

轉授:一般而言,在合理的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可將其權力轉授予代理人,例如在遺產複雜的情況下委託給律師或會計師:《受託人條例》( 29 27

 

保險、按揭/押記、投資: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即時分發遺產,例如存在未成年人的權益、未清還的債務或尚未了結的訴訟,或出售尚未成熟,遺產代理人可行使權力管理遺產,例如投保、按揭或投資。

 

4. 分發資產

4. 分發資產

取得收據

 

為謹慎起見,遺產代理人應要求受益人在分發資產時出具已簽名的收據,以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饋贈的失敗

 

在一些情況下,遺囑下的贈與會被視為失敗,即受益人無法獲得遺囑下給予他的東西,例如撤銷贈與、減少贈與和饋贈失效。

 

當死者過世時,遺囑中的特定遺贈不再存在,這就是所謂的撤銷贈與。在這種情況下,預期受益人將不會獲得該特定遺贈。一個例外是特定遺贈僅在形式上發生變化,例如死者在遺囑中表示「我將ABC公司的股份交給我的兒子」,公司在他去世前更名為XYZ,兒子將仍然獲得 XYZ 的股份。

 

當遺產的剩餘資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和償還債務時,就會發生所謂的減少贈與。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中的特定遺贈必須用於支付這些費用和償還債務,受益人將無法獲得該遺贈。

 

若果遺囑的預期受益人先於死者過世,饋贈失效。不過,如果受益人是死者的後裔,則根據《遺囑條例》( 30 23 ,該饋贈將歸屬於該已故受益人的後裔。

 

收入和利息

 

一般而言,如死者在遺囑中贈予受益人特定的饋贈,例如特定的住宅或特定的股票,受益人亦有權獲得自死者去世後該饋贈的收入,例如該住宅所產生的租金及公司所派發的股息。

 

一般而言,如死者向受益人作出一般饋贈,例如饋贈$1,000,000,受益人有權收取由死者去世後 12 個月(即所謂遺囑執行人之年)結束時起計的利息。

 

5. 提供帳目的責任

5. 提供帳目的責任

遺產代理人有責任向受益人提供遺產帳目。帳目應 :

 

(1) 顯示期初餘額(包括資本資產)和期末餘額;

(2) 詳細說明遺產的資產變動、收入和支出情況;

(3) 詳細說明遺產代理人有責任管理的遺產中所有財產(包括現金)的去向;及

(4) 提供書面證據支持該帳目。

 

遺產代理人並非只有在遺產管理結束時才有責任提供帳目。遺產代理人須在管理遺產期間不時(例如每3個月、6個月或 12 個月)向受益人提供帳目。如無合理理由而不提交適當的帳目,法庭可據此將該代理人撤職。

 

6. 不浪費資產的責任和受信責任

6. 不浪費資產的責任和受信責任

遺產代理人有責任依法盡職管理遺產的資產。如果他因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等而未履行此責任,則他可能對由此造成的浪費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身為受信人,遺產代理人有責任盡力為遺產的利益行事。如果他從遺產中獲利,例如用遺產的資金進行投資以牟取私利,他將要交出所得利潤。

 

如果遺產代理人竊取遺產,他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7. 對第三方的責任

7. 對第三方的責任

如果遺產代理人以遺產的名義違反合約或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犯有疏忽行為,他可能要對第三方承擔責任。遺產代理人須就上述違反合約或侵權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並視乎情況,或有權或無權從遺產討回有關款項。

 

8. 報酬

8. 報酬

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是沒有報酬的。例外情況包括遺囑明確規定的情況,例如,遺囑以饋贈的方式來酬謝作為死者家庭成員的遺囑執行人。若指定專業遺囑執行人,遺囑中通常會包含收費條款,授權該專業遺囑執行人對遺產執行的工作按一定收費率收費。

 

1. 如果遺產包含業務怎麼辦?

1. 如果遺產包含業務怎麼辦?

遺產代理人的職責是將公司股份分發給受益人(如果遺囑明確贈與),或者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出售股份並將出售收益分發給受益人。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無權持有死者的股份並無限期地經營公司。他最多只能在短期內經營公司,以便以一個好的價格出售。 如果遺囑特別要求遺產代理人在一段時間內經營死者的公司,或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情況則可能會有所不同。

 

3. 在世配偶能否取得無遺囑者擁有的婚姻物業?

3. 在世配偶能否取得無遺囑者擁有的婚姻物業?

如果無遺囑者留下物業,而其在世的配偶於無遺囑者去世時在該物業居住,則該偶有權要求將該物業(一般稱為婚姻物業)給予他/她,以償付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如果婚姻物業的價值高於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他/她可以向遺產支付差額,以換取全部的婚姻物業。在世配偶可以在最初就無遺囑者的遺產取得承辦起計12個月內向遺產代理人提出書面請求。

 

4. 受益人能否拒絕繼承遺產?

4. 受益人能否拒絕繼承遺產?

如果受益人不願意,不會被強迫繼承遺產。在這種情況下,應得遺產將歸入剩餘遺產,並根據適用的遺囑及/或無遺囑繼承法進行分發。有關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分發遺產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和「如果沒有受益人可分配遺產怎麼辦?例如,如果遺囑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於死者去世,且沒有留下任何後裔,而且根據無遺囑繼承法,死者也沒有遺屬,該怎麼辦?」。

 

5. 分發遺產有時限嗎?

5. 分發遺產有時限嗎?

如前所述,起點是死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不過,有許多情況可以合理地延遲分發遺產。但是,如果遺產代理人長期無理拖延,則可能構成法庭將該代理人撤職的理由。

 

6. 什麼是家族安排契據? 什麼時候使用它?

6. 什麼是家族安排契據? 什麼時候使用它?

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就如何分配遺產達成協議。例如,有些人可能寧願獲得死者的股票,有些人寧願獲得現金,有些人則寧願獲得土地財產。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該協議一般都可強制執行。出於法律原因,建議將協議寫入契據並讓每位受益人簽署。如果你對此類契據的形式或內容有疑問,請尋求法律意見。

 

 

7. 我的祖母剛剛去世,我的祖父多年前已經去世。她有三個子女,A、B 和 C。C於去年過身。C有兩位子女,D 和 E。(1)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時留下遺囑,將她的遺產平均分配給 A、B 和 C,遺產應如何分配?(2)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7. 我的祖母剛剛去世,我的祖父多年前已經去世。她有三個子女,A、B 和 C。C於去年過身。C有兩位子女,D 和 E。(1)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時留下遺囑,將她的遺產平均分配給 A、B 和 C,遺產應如何分配?(2)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在第(1)和第(2)種情況下,A 和 B同樣各佔1/3,而D 和 E則同樣 平分 C 的 1/3(即 D 和 E 各佔祖母遺產的 1/6)。

 

關於第一種情況,根據《遺囑條例》第 23 條,如果遺囑受益人:

 

  • 是立遺囑人的後裔;
  • 先於立遺囑人去世;及
  • 留下後裔。

 

除非遺囑顯示出相反的意圖,否則該受益人的後裔將平均分配(如果多於一人)死者最初留給該受益人的資產。

 

根據本情況中的遺囑,祖母的遺產應平均分配給 A、B 和 C。由於 C 是祖母的後裔,先於祖母去世而留下 D 和 E,因此D 和 E 將平分享 C 根據遺囑所得的遺產。

 

關於第二種情況,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如果死者留下後裔但無配偶,剩餘遺產(即扣除死者的債務、稅款、喪葬費、法律和行政費用等後的遺產)將按以下方式分配:

 

  • 死者的子女均分(取決於年滿 18 歲或於18 歲前結婚),以及
  • 先於死者去世的子女的後裔平均獲得各自父母的份額(取決於年滿 18 歲或於18 歲前結婚)。

 

在本情況中,祖母有三位子女,分別是 A、B 和 C,如果所有子女於祖母去世時在生,每位子女本應平均繼承遺產。不過,由於 C 先於祖母去世,並有兩個自己的子女(D 和 E),D 和 E 將平分 C 應享的遺產份額(如未年滿18 歲,當他們年滿 18 歲時,或於 18 歲之前結婚時)。

 

8. 丈夫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丈夫生前,妻子是丈夫的監護人。如果他們的子女失蹤多年,從未照顧過兩老,妻子能否繼承全部遺產?

8. 丈夫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丈夫生前,妻子是丈夫的監護人。如果他們的子女失蹤多年,從未照顧過兩老,妻子能否繼承全部遺產?

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律,妻子不能全部繼承。如果妻子堅持認為她應從遺產中獲得多於無遺囑繼承法律所規定的更多遺產,她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481)提出申請。見 VII 部分

 

與此同時,如果經過正當調查,有證據證明該子女在死者過身之前已先行去世,並且沒有留下自己的子女,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授權在不給該子女任何遺產的基礎上分發遺產。這種命令稱為 「本傑明命令」。

 

10. 若债权人在债务人过世前未能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并追讨欠款?

10. 若債權人在債務人過世前未能向債務人追討欠款,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並追討欠款?

債權人應向遺產的遺產代理人(即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追討。債權人可採取以下行動:

 

  1. 首先,債權人應往遺產承辦處進行遺產承辦查冊,費用為18 元。這可協助他們人查明是否有人正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或有關授予承辦書是否已經發出。
  2. 如果授予承辦書已經發出,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該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的資料)。他們可聯絡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展開法律行動,以追討債項。
  3.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如欲入稟法庭以追討債項,最好先尋求法律意見。

 

12. 如果死者有信用卡債務,擬遺產代理人應該先清償債務,還是先申請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

12. 如果死者有信用卡債務,擬遺產代理人應該先清償債務,還是先申請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

申請授予承辦書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在複雜的情況下甚至需要一年多的時間。與此同時,信用卡債務的利息可能高得令人難以負擔。擬遺產代理人先自掏腰包償還債務,並無不可,及後才從遺產討回。遺囑執行人尤其如此,因為他的職責和權力直接來自遺囑。遺囑認證只是遺囑的證明,其本身並不是責任/權力的來源。

 

14. 如果我是死者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或先前遺囑的受益人,或者如果我有理由相信我是最後遺囑的受益人,我可以要求最後遺囑的遺囑執行人向我披露遺囑的內容嗎?如果執行人拒絕這樣做,我該怎麼辦?

14. 如果我是死者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或先前遺囑的受益人,或者如果我有理由相信我是最後遺囑的受益人,我可以要求最後遺囑的遺囑執行人向我披露遺囑的內容嗎?如果執行人拒絕這樣做,我該怎麼辦?

 

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107提出申請,強制遺囑執行人披露遺囑內容。

 

15. 如果遺產代理人未能妥善管理遺產,受益人可以做什麼?

15. 如果遺產代理人未能妥善管理遺產,受益人可以做什麼?

 

受益人可以提起遺產管理訴訟,以迫使遺產代理人妥善工作。在適當情況下,受益人也可向法庭申請將遺產代理人撤職,並指定替代管理人。

 

如果受益人認為遺產代理人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浪費了遺產的資產,並打算向遺產代理人追討這些資產,則可能有一定的法定時效期限(通常但不一定是6年)。訴訟時效的確切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可能涉及複雜性的法律技術細節。建議儘快尋求法律意見。

 

18. 遺產代理人是否就因死者遺產而起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有個人責任?

18. 遺產代理人是否就因死者遺產而起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有個人責任?

 

如果法庭命令遺產代理人支付對方的法律費用,對方可以對遺產代理人個人強制執行這些費用命令。雖然遺產代理人可以要求遺產償付他本身的費用或被命令支付對方的費用,但受益人可以以遺產代理人不合理地提出申索或抗辯為由提出反對。如有疑問,特別是當與訟對方是受益人之一時,謹慎的做法是在提出申索或抗辯之前,首先申請貝多命令。參見本部分 3 點

 

19. 如果沒有受益人可分配遺產怎麼辦?例如,如果遺囑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於死者去世,且沒有留下任何後裔,而且根據無遺囑繼承法,死者也沒有遺屬,該怎麼辦?

19. 如果沒有受益人可分配遺產怎麼辦?例如,如果遺囑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於死者去世,且沒有留下任何後裔,而且根據無遺囑繼承法,死者也沒有遺屬,該怎麼辦?

 

遺產將歸政府所有。這被稱為「無主財物」。

 

舉例說明

舉例說明

1. 死者是一名富翁,有一名情婦,與結婚 20 年的妻子長期感情不和。死者不想向妻子支付任何贍養費,因此一直沒有與妻子離婚。相反,他立了一份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給了情婦。死者和妻子並沒有子女。

 

妻子可以申請經濟給養,而且她很有可能從遺產中獲得實質性份額。

 

2.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鰥夫,有三位成年兒子,即 A、B 和 C。兒子A跟B為高學歷高收入人士,然而,兒子 C 身體殘疾,一直拿著最低工資。兒子 C 雖然身體殘疾,但一直是一個愛護死者的好兒子。死者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也就是說,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兒子 A、B 和 C 各繼承遺產的 1/3。

 

兒子 C 可以申請經濟給養,並有很大機會獲得比 1/3 更多的份額。

 

3.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鰥夫,有一個成年的兒子。兒子 16 歲高中輟學,經濟上一直依賴死者。兒子花錢大手大腳,更只有在向死者要錢時才會和他說話。因此,死者立下遺囑,將他的所有財產轉交給他的哥哥和兩個侄子。

 

作為一個健全的成年人,該兒子成功申請經濟給養的機會率要低得多。他的申請好可能會失敗或只會是很有限的成功。

 

4. 死者是一名富有的婦女,有兩個十幾歲的女兒。她在 20 年前結過婚,但其丈夫在 15 年前為了內地的一個女人而離開了這個家,此後便失去了聯繫。死者本來靠做小生意養大兩個女兒,該生意卻輾轉變得十分賺錢。作為一個傳統的中國人,死者從未與丈夫離婚。同時,多得死者的愛護跟照顧,兩個女兒品學兼優,一直是死者的心肝寶貝。最近,死者在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她的丈夫突然出現,要求從遺產中分得自己的份額(即多於1/2)。

 

那兩位十幾歲的女兒可以申請經濟給養,而且很有可能獲得比無遺囑繼承法規定的更多的經濟給養。

 

遺產管理

VI. 遺產管理

提醒: 遺產管理往往涉及複雜的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以下內容只是對一般原則和常見問題的簡介,不可能涵蓋每一種情況。如有疑問,強烈建議你尋求法律意見。

 

遺產繼承法(一):訂立遺囑

遺產繼承法(一):訂立遺囑

 

 

今集我們將解釋如何訂立遺囑、訂立遺囑的好處、遺囑的格式要求、見證人的選擇、撤銷遺囑的方法,以及結婚與離婚等情況對遺囑的影響。

 

想了解更多遺產繼承的資訊,請瀏覽「遺產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