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公開表示已經訂立遺囑,但在其死後未能找到遺囑,是否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
只有當死者在完全沒有立下遺囑而去世,法庭才會授予遺產管理書。
當申請人申請遺產管理書時,他必須證明死者沒有立遺囑。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公開遺囑的存在,申請人可能無法以宣誓方式證明死者的無遺囑狀態。
相反,申請人可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 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下令將其他證據中的遺囑接納為證明。法庭可能會下令將藉傳票提出的申請提交給司法常務官、法官或以動議方式提交給法庭:《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60條。
申請人有反駁預設推定(即遺囑因在立遺囑人生前遭毀壞而被撤銷)的責任。
法庭批出的遺囑認證書將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遺囑或更可靠的副本獲得證明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