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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甚麼是傳喚書和知會備忘?

傳喚書用於強制他人採取行動或步驟,以取得遺產管理的授予。傳喚書由遺產承辦處發出,主要有四種: 

  1.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要求他人接納或拒絕接納授予的傳喚書;
  2.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要求有權但尚未申請授予的遺囑執行人申請授予;
  3.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剔除有資格獲得授予的人;
  4.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7條發出的傳喚書,用以傳喚提呈遺囑。

 

知會備忘的作用是防止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在未經知會備忘登記人知悉下獲蓋章。知會備忘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期滿後,除非續期,否則知會備忘將會失效。不過,知會備忘可以每六個月續期。因此,知會備忘可能對遺產產生長期的影響。嚴格來說,當授予的有效性或申請人身份受到爭議時,才該登記知會備忘。不過,知會備忘常被用於保障第三方對遺產的權利申索。儘管如此,此行為有可能被視為濫用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