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履行職責的話,可否由其他人申請遺產認證?他該怎麼做?
可以,只要此人在遺產中有權益。
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0(1)條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向遺囑執行人發出傳喚。遺囑執行人將被要求接受或放棄遺囑執行。
你應提交草擬傳喚書到司法常務官。《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條訂明了相關的格式要求。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視乎情況,你應在傳喚書要求遺囑執行人:-
-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1)條接納或拒絕接納遺囑認證,適用表格為C2.2;
-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3)條領取遺囑認證(或授予),適用表格為C2.2;
- 提呈遺囑,你可以採用表格C2.1和C2.2,並根據需要修改內容。
如果遺囑執行人拒絕履行職責,你應要求遺囑執行人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1)條接納或拒絕遺囑認證,適用表格為C2.2。
同時,你應向司法常務官遞交一份草擬誓章予其批准。
在草擬傳喚書和草擬誓章獲批後,你應:-
當出庭期限屆滿後,如果遺囑執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進行遺產認證申請,你可以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7)(a)和(c)條規定,以各方傳票方式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適當的命令。
當出庭期限屆滿後,如果遺囑執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提呈遺囑,你可以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7條規定,藉動議方式申請下令作出授予,猶如該遺囑無效一樣。在此情況下,法官可以不依據遺囑內容批出認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