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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或拒絕履行職責的話,可否由其他人申請遺產認證?他該怎麼做?

可以,只要此人在遺產中有權益。

 

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0(1)條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向遺囑執行人發出傳喚。遺囑執行人將被要求接受或放棄遺囑執行。

 

你應提交草擬傳喚書到司法常務官。《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條訂明了相關的格式要求。

 

如果遺囑執行人失蹤,視乎情況,你應在傳喚書要求遺囑執行人:-

 

如果遺囑執行人拒絕履行職責,你應要求遺囑執行人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1)條接納或拒絕遺囑認證,適用表格為C2.2。

 

同時,你應向司法常務官遞交一份草擬誓章予其批准。

 

在草擬傳喚書和草擬誓章獲批後,你應:-

  • 提交及親自送達給遺囑執行人:i)傳喚書; 及ii)已經宣誓的誓章;及
  • 登記知會備忘(caveat)(如果先前未登記的話)。詳情請查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3)條)。

 

當出庭期限屆滿後,如果遺囑執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進行遺產認證申請,你可以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7)(a)和(c)條規定,以各方傳票方式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適當的命令。

 

當出庭期限屆滿後,如果遺囑執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提呈遺囑,你可以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7條規定,藉動議方式申請下令作出授予,猶如該遺囑無效一樣。在此情況下,法官可以不依據遺囑內容批出認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