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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遺產稅被取消後,怎樣可以避免在未經許可下擅自處理遺產?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取消遺產稅後,香港法例有新條文以防止有人擅自處理遺產,這些條文與遺產稅未取消前的法例相似:

 

  • 擅自處理遺產屬刑事罪行;
  • 任何人如作出下述行為,可被罰款10,000 元及繳交附加罰款,金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之總值:
    該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擅自處理遺產或有關收入,包括未有於死者去世的 12 個月內,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元)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或該人在死者去世的12個月後,沒有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 遺產管理書或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下,而擅自處理遺產。

 

如欲了解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局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