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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一個人(不是遺囑執行人)持有遺囑並拒絕將其交給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做什麼?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9(2)條,遺囑執行人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7(3)條,向司法常務官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傳召出庭令,以規定任何人提交遺囑。該申請應附有一份列明申請理由的的誓章。如任何獲送達傳召出庭令的人否認管有或控制該遺囑,他可以提交一份誓章以證明該事實。提交此申請不需要先獲得法庭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