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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已經完全不愛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東西給她,甚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這樣做?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舉例,如果閣下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一個慈善機構,但一毫子也不留給妻子或年幼子女,這個意願便未必可以達成。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第5條所規管。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