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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遺囑丟失並且沒有可用的遺囑副本,可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嗎?

當丟失並且沒有可用的遺囑副本時,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 可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下令將其他證據中的遺囑接納為證明。法庭可能會下令將藉傳票提出的申請提交給司法常務官、法官或以動議方式提交給法庭:《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60條

 

申請人有反駁預設推定(即遺囑因在立遺囑人生前遭毀壞而被撤銷)的責任。

 

如果丟失遺囑,法庭批出的遺囑認證書將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遺囑或更可靠的副本獲得證明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