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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如果閣下有意準備自己的遺囑,以下是應要依從的手續(主要受《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條第10條所規管):

 

  1. 所有意願須以書面列明;
  2. 遺囑須由閣下簽署,或於閣下在場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簽(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閣下無力簽署,否則不應採用此簽署方式);
  3. 閣下的簽名及見證人的簽名,應置於遺囑的末端;
  4. 在簽署遺囑前,須寫上日期;
  5. 閣下須在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遺囑,該兩名見證人亦須於閣下面前在遺囑上簽署;及
  6. 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遺囑列明的受益人,否則該受益人將不能獲取有關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