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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遺囑有什麼要求?

格式要求

遺囑條例》(第30章)的第5(1)條訂明的法律要求如下: 

(a) 遺囑定必以手寫、印刷或任何其他書面形式訂立;

(b) 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的簽名(例如墨水拇指紋、簽名縮寫、印章、任何形狀的標記或名字),或由在場及獲得其指示的其他人代表其簽署;

(c) 立遺囑人必須有意通過簽名給予遺囑效力;

(d) 立遺囑人的簽名或承認其簽名必須由至少兩人同時見證;及

(e)  每位見證人必須在立遺囑人的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見證人的面前)(i)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ii)確認其簽署。雖然法例不需要任何特定見證的格式,不過通常遺囑會加入見證條款。

 

遺囑可以用任何語言撰寫。

 

意圖和行為能力

有效的遺囑須具備兩個條件: 

  1. 立遺囑人需表明他的意圖是遺囑在他去世後生效;
  2. 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訂立遺囑。

 

立遺囑人通常可透過以下方式表明他的意圖: 

  1. 以「這是[遺囑人姓名]最後的遺囑」開始遺囑;或
  2. 聘請律師草擬遺囑。

 

如果你是i) 失明或 ii) 無法閱讀或書寫或 iii) 已經授權他人代表你簽署遺囑,你需要證明在簽署時你知道並批准遺囑的內容。其中一種證明方法是在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下,由某人向你宣讀遺囑。此外,你的遺囑應該包含聲明確認:

  1. 該文件在所有見證人的共同見證下向你宣讀過;
  2. 你看似理解並完全批准其內容;
  3. iii. 見證人在你的要求下,在你面前簽署遺囑以確認他們為見證人並承認這是你的最後遺囑。

 

立遺囑人通常可以表明他的行為能力,如果: 

  1. 他在簽署遺囑時已年滿18歲;並且
  2. 他具有足夠的心智能力簽署遺囑,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遺囑人有足夠的心智能力訂立遺囑,因此法庭不需要相關證據。

 

不過,如果立遺囑人患有 a) 精神病 或 b) 嚴重疾病並正接受藥物治療,他需要證明他在簽署遺囑時有意識地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證明這一點可能非常困難。普遍來説,法庭需要證據顯示至少有一名醫生於立遺囑人簽署遺囑前檢查並確認了患病的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並見證整個簽署遺囑的過程。如有需要,請諮詢律師。

 

如果遺囑是因欺詐或不當影響下簽署的,遺囑可能會受到質疑。

 

如果立遺囑人由於他人(1)對他施加的壓力達到迫使意願的程度及(2)施加該壓力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而迫使他簽訂不希望簽訂的遺囑,法庭可能會因不當影響的理由判定該遺囑無效。例如,立遺囑人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訂了該遺囑。

 

然而,聲稱立遺囑人受到不當影響或脅迫的人必須提供證據,法庭需要證據證明不當影響或脅迫存在,而不只是基於對立遺囑人已做了或未做的事情,或者立遺囑人應該或不應該做的事情作出的推測。

 

如果立遺囑人因他人的欺詐行為而簽署了遺囑,而遺囑包含他不知道或不批准的內容,法庭可能會以詐欺為由而裁定遺囑無效。例如,立遺囑人因依賴他人對他作出的虛假陳述而簽署遺囑,或在立遺囑人簽署遺囑前,於遺囑插入立遺囑人不知情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