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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司法管辖权及适当的审理机构

 

在渗水诉讼中,选择合适的审理机构取决于申索的损害赔偿金额、所寻求的济助性质(例如禁制令),以及争议是否涉及对大厦公契及大厦管理法例的诠释。不同的法院及审裁处之间往往拥有并行司法管辖权,这意味着原告人有时可在不同的审理机构之间作出选择。 

 

1.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适用于轻微争议,即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追讨金钱赔偿,而非透过法庭命令制止渗水。 

 

  • 金钱限额:申索金额不得超过$75,000。 
  • 济助方法有限:审裁处无权批出禁制令,其职能仅限于判处金钱补偿。若原告人需要强制性禁制令以强迫楼上邻居进行维修,则必须在较高级别的法院展开诉讼程序。 
  • 不得由律师代表:诉讼各方必须亲自进行诉讼,这可将简单申索的法律开支减至最低。 

 

2.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对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及大厦公契引起的建筑物管理争议,拥有专责司法管辖权。 

 

  • 并行司法管辖权:在执行大厦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方面,审裁处与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享有并行的司法管辖权。 
  • 指定诉讼程序: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5条及附表10,审裁处可审理与公用部分的使用、大厦公契的诠释以及业主立案法团的职责相关的案件。 
  • 案件转介: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第8A条,若审裁处认为转介诉讼程序符合司法公正,或审裁处无权授予某项特定的新权利,则可将诉讼程序转介至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 

 

3.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是香港处理绝大多数住宅渗水个案的常规审理机构。 

 

  • 金钱限额:处理申索损害赔偿金额超过$75,000但不超过$3,000,000的案件。 
  • 禁制令济助:与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同,区域法院有权批出强制性禁制令(命令被告人进行维修)及禁止性禁制令(制止被告人容许渗水持续)。 
  • 公契及侵权申索:区域法院经常审理同时涉及滋扰、疏忽及违反大厦公契的案件。 

 

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高等法院适用于涉及极高申索金额的案件。 

 

  • 金钱限额:拥有无限的民事司法管辖权。高等法院可审理任何金额的申索,但一般用于处理超过$3,000,000的申索。 
  • 司法管辖权:拥有审理任何民事申索(包括因违反大厦公契条款而提出的申索)的无限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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