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转介至其他法定制度
虽然渗水办旨在提供「一站式」服务,但并非所有渗水个案均属《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范围。如调查显示涉及较广泛的楼宇缺陷、失修或排水工程欠妥,个案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转介予屋宇署处理。如有证据显示因供水喉管欠妥而造成浪费食水,个案亦可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转介予水务署处理。
此转介功能显示,渗水办是在一个更广泛的政府规管网络中运作。其本身的执法权力以公众卫生妨扰为核心;但渗水问题亦可能涉及楼宇安全、排水合规或供水浪费等事宜。在该等情况下,其他法定制度可能更为适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