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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下的法定妨扰 

渗水办的主要执法权力,源自《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该等权力旨在识别及消除影响公共卫生的妨扰。法定妨扰制度赋予渗水办相关工具,以强制合作、要求维修,并在不遵从时将个案升级至法庭处理。 

 

建议维修通知 

建议维修通知是2026年新程序下首项实务工具,虽然其作用属行政上的前置步骤,而非最终的法定执法措施。当第一阶段结果显示渗水情况相当严重,且很可能源自上层单位时,渗水办会发出通知信,要求怀疑涉事业主在28日内进行检查及维修。此举鼓励及早解决问题,并可能避免需要进行全面的专业调查。 

 

妨扰事故通知 

如在建议维修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后,渗水情况仍然持续,渗水办会展开更深入的调查。如渗水办在第二及第三阶段的后续调查中确认渗水源头,并识别出涉及公共卫生的妨扰,渗水办可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该通知会送达造成妨扰的责任人,并要求该人在指明期限内消除妨扰。在渗水情况下,这通常指进行所需的检查、维修及保养工程,以制止渗水。 

 

妨扰事故命令 

在妨扰事故通知期限届满后,渗水办会按需要进行覆检及确认测试。如通知收件人未有遵从妨扰事故通知,渗水办可向法庭申请妨扰事故命令,将事件升级处理。妨扰事故命令是由法庭支持的命令,要求消除该妨扰。这代表更有力的执法步骤,因为不遵从已不再只是未有遵守行政通知,而是未有遵守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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