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f. 业主立案法团 

 

及被起诉。业主立案法团一经成立,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16条,与公用部分有关的权利、权力、职责及法律责任,一般由业主立案法团行使及履行,并排除个别业主行使或履行。因此,任何与公用部分有关的法律程序,应由业主立案法团作为共同业主的唯一代表提出或针对其提出。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18条,业主立案法团有法定责任维持大厦公用部分,并使其保持妥善维修。详情请参阅「违反大厦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 

 

如渗水源自大厦公用部分,并由于未有保养或维修该等公用部分所致,业主立案法团通常会是适当的被告人,并须就受影响单位业主所蒙受的损失及损害负责。有关公用部分的资料,请参阅「渗水源头」。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