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管轄權及適當的審理機構
在滲水訴訟中,選擇合適的審理機構取決於申索的損害賠償金額、所尋求的濟助性質(例如禁制令),以及爭議是否涉及對大廈公契及大廈管理法例的詮釋。不同的法院及審裁處之間往往擁有並行司法管轄權,這意味著原告人有時可在不同的審理機構之間作出選擇。
1.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適用於輕微爭議,即當事人的主要目的是追討金錢賠償,而非透過法庭命令制止滲水。
- 金錢限額:申索金額不得超過$75,000。
- 濟助方法有限:審裁處無權批出禁制令,其職能僅限於判處金錢補償。若原告人需要強制性禁制令以強迫樓上鄰居進行維修,則必須在較高級別的法院展開訴訟程序。
- 不得由律師代表:訴訟各方必須親自進行訴訟,這可將簡單申索的法律開支減至最低。
2.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對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大廈公契引起的建築物管理爭議,擁有專責司法管轄權。
- 並行司法管轄權:在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方面,審裁處與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享有並行的司法管轄權。
- 指定訴訟程序: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審裁處可審理與公用部分的使用、大廈公契的詮釋以及業主立案法團的職責相關的案件。
- 案件轉介: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第8A條,若審裁處認為轉介訴訟程序符合司法公正,或審裁處無權授予某項特定的新權利,則可將訴訟程序轉介至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
3.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是香港處理絕大多數住宅滲水個案的常規審理機構。
- 金錢限額:處理申索損害賠償金額超過$75,000但不超過$3,000,000的案件。
- 禁制令濟助:與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同,區域法院有權批出強制性禁制令(命令被告人進行維修)及禁止性禁制令(制止被告人容許滲水持續)。
- 公契及侵權申索:區域法院經常審理同時涉及滋擾、疏忽及違反大廈公契的案件。
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適用於涉及極高申索金額的案件。
- 金錢限額:擁有無限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高等法院可審理任何金額的申索,但一般用於處理超過$3,000,000的申索。
司法管轄權:擁有審理任何民事申索(包括因違反大廈公契條款而提出的申索)的無限司法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