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调查门槛与实务限制
渗水办的权力虽属重大,但并非毫无限制。一项主要限制为35%的湿度门槛。渗水办一般不会就湿度低于35%的个案展开正式调查,因为此类个案被视为欠缺构成公众卫生妨扰的明确证据。此外,倘渗水情况变得轻微(降至低于35%)、显著改善,或在进行一切可行测试后仍未能确定源头,渗水办亦会终止调查。
另一项重要限制是,渗水办的调查一般属非破坏性质。渗水办通常不会凿开地板、墙壁或管道以查找隐藏缺陷,而是依赖非侵入性方法,例如湿度量度、红外线热成像、色水测试,以及在可行情况下使用微波断层扫描等先进技术。该等方法虽具效用,惟于复杂个案中未必能确定渗水源头。
雨水渗漏是渗水办职权受限的另一范畴。因雨水经屋顶、外墙或窗户渗入所导致的渗漏,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一般不视为具有公共卫生方面的影响。因此,渗水办通常不会循法定妨扰程序处理此类个案。反之,该等个案可能转介屋宇署(如涉及建筑物安全或维修事宜)、转介水务署(如发现浪费供水情况)。渗水办亦可能建议业主立案法团聘用私人专业人士进行维修,或留待业主之间以私人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