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举证责任
原告人负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须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被告人的处所是渗水源头。这意味着原告人必须证明,渗水较有可能是源自被告人的物业。
在多层大厦中,法律上并无推定漏水必然来自受影响物业正上方或毗邻的单位。因此,被告人无须 (i) 证明自己清白、 (ii) 指出漏水的实际源头,或 (iii) 证明渗水并非源自其物业。虽然被告人如能积极识别另一源头(例如外墙),可加强其抗辩,但其未能如此行事,并不会免除原告人的举证责任。
然而,原告人不一定需要精确指出具体欠妥之处,或被告人处所内确切哪一部分(例如某一特定喉管接驳位)是渗水源头。原告人只要证明渗水源自被告人处所整体,或源自浴室、厨房等特定范围,便可能足以确立法律责任。
此外,「事实自证」原则并不适用于识别渗水源头。有关事实自证的资料,请参阅「违反责任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