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法律程序的各方

 

在渗水案件中,应将何人列为原告人或被告人,主要取决于三项因素:(i)谁是受影响单位的拥有人或占用人;(ii)指称渗水源头的位置及成因;以及(iii)申索的法律基础,例如滋扰、疏忽、违反大厦公契、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下的法定责任,或违反合约。 

 

在展开法律程序前,受影响一方应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渗水的可能源头及成因。如渗水源自另一私人单位内,该单位的注册业主通常会是适当的被告人。视乎个案事实,占用人、租客,或就相关装置或工程负有责任的人士,亦可能需要被加入为诉讼一方。 

 

如渗水源自大厦公用部分,业主立案法团通常会是适当的被告,尤其是在申索涉及公用地方的维修、保养或管理时。在合适个案中,大厦经理人、管理公司、承办商,或其他就有欠妥之工程或保养负责的人士,亦可被加入为被告人。 

 

原告人的身份同样重要。申索一般应由对受影响单位具有相关法律权益的人提出,例如注册业主;或在占用人蒙受可追讨的损失或不便时,由他提出。具体如何列明,将取决于所寻求济助的性质及所依据的诉讼因由。 

 

由于渗水纠纷往往高度取决于具体事实,通常需要专家证据以确立渗水的源头、成因及程度,以及应对其负责的一方。因此,在一开始便正确识别诉讼各方十分重要。错误列名诉讼一方,可能导致程序延误、讼费浪费,甚至令申索被驳回。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