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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源头单位的业主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34H条,凡业主对建筑物任何部分享有独有管有,须将该部分保持修缮妥善及状况良好。此项法定责任只限于业主,明确不包括租客或占用人,并被视为业主对该建筑物内所有其他业主所负的责任。 

 

如渗水源头来自私人单位,该单位的注册业主通常是主要被告人,并须就受影响单位业主所蒙受的损失及损害负责。 

 

申索的法律基础可包括私人滋扰、疏忽、违反大厦公契,以及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H条。 

 

法律责任通常取决于业主是否知道,或按理应该知道,渗水源自其单位,却未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一旦业主对问题有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若其延迟或拒绝进行调查及维修,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租客及占用人的法律责任 

如业主将其单位出租予租客,而该租客须对渗水负责,业主亦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许多大厦公契均规定,注册业主有责任确保占用或使用其单位的人遵守大厦公契。因此,即使实际造成或持续渗水的人是租客,业主仍可能因违反大厦公契而被起诉,而租客则可能因侵权行为而被起诉。 

 

部分大厦公契亦规定,如因业主的租客、特许使用人或其他在业主同意下使用单位的人造成损害,业主须向大厦经理人或其他业主作出弥偿。在此情况下,业主可视乎租约及个案事实,转而向租客追讨。 

 

在实务上,如渗水影响另一单位,受影响的业主或占用人可同时起诉涉嫌源头单位的注册业主及租客。业主可因违反大厦公契,以及在适用情况下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法定责任而被起诉,而租客则可作为占用及控制处所的人,因私人滋扰及疏忽而被起诉。这是因为业主与租客可能各自负有不同但重迭的责任。业主可能须对单位状况及遵守大厦公契负责,而租客则可能须对日常使用、控制、准许进入,以及占用期间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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