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a. 财产损害

 

滋扰及疏忽申索:6年 

滋扰及疏忽申索属侵权申索。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第4(1)条,基于侵权而提出的诉讼,一般须在诉因产生当日起计6年内提出。 

 

违反大厦公契的申索:12年 

违反大厦公契的申索则有不同处理。大厦公契是以契据形式签立,因此被视为盖印文据。 

 

根据《时效条例》第4(3)条,基于盖印文据而提出的诉讼,一般须在诉因产生当日起计12年内提出。 

 

如业主指称另一业主违反大厦公契下的责任,例如有关维修、保养、处所使用或防止滋扰的责任,则此较长的时效期限可能适用。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H及34I条下的责任,亦可被视为违反大厦公契。 

 

在渗水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策略优势是,即使原告人的滋扰及疏忽申索已因时效届满而被禁止,原告仍可能可以就违反公契提出申索。 

 

由于盖印文据的时效期限(12年)是侵权申索时效期限(6年)的两倍,如原告发现长期、持续的渗水问题早于7或8年前已经开始,其疏忽及滋扰申索可能会因6年规则而被禁止。 

 

在此情况下,原告人仍可就违反大厦公契寻求适当济助,包括损害赔偿,以及在有充分理由时,申请禁制令,要求被告人停止渗水或进行必要维修工程。 

 

诉讼因由产生 

一般而言,时效由诉讼因由产生的一刻开始计算。 

 

在涉及建筑物欠妥或损害的案件中,诉因通常由实质损害在真实及重大意义上发生之日起产生,而非由发现损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对于潜在损害,即不涉及人身伤害且并非即时可发现的财产损害(例如渗水隐藏于墙身后),《时效条例》订有特别规则。 

 

根据《时效条例》第31条,如某人只是在通常时效期限开始计算后才发现相关损害,该人仍可在知悉损害的「知悉日期」起计3年内提出疏忽申索。凡此延长期限给予原告人比一般6年时效期限更长的时间,该延长期限便适用。 

 

然而,此延长期限受一项绝对时限限制。根据《时效条例》第32条,即使原告人其后才发现损害,任何有关潜在损害的疏忽申索,均不得在造成损害的疏忽作为发生当日起计15年后提出。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