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人滋扰
私人滋扰是邻里渗水纠纷中最常见的法律申索之一。简单而言,私人滋扰是指某人以不合理方式使用或管理其处所,导致他人使用及享用其处所受到实质及真实的干扰。
在渗水诉讼中,法律责任通常可透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产生:
- 实质损害:如建筑物结构或其固定装置实际受到物理损害,通常已足以符合「实质」不适或真实干扰的要求。
- 对舒适享用的干扰:即使没有实质损害,如有关行为不当地干扰邻居舒适及便利地享用其处所,并超出一般人应予容忍的标准,亦可构成可诉的滋扰。
持续及采纳滋扰
一项基本原则是,滋扰责任并非严格或绝对责任。虽然亲自造成滋扰的人须就其可预见后果承担严格责任,但并非造成该滋扰的占用人,只有在被裁定「持续或采纳」该滋扰时,才可被追究责任。
如被告人在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滋扰存在后,尽管有充足时间采取行动,却未有采取合理步骤终止该干扰,则被告即属「持续」滋扰。
如被告人为其自身目的而主动使用造成滋扰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人工装置(例如喉管),则被告即属「采纳」滋扰。
知悉的要求
如原告人指称被告容许渗水持续,则原告人必须证明被告人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渗水源自其处所。仅知悉有渗水存在(知悉渗水)并不足以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如被告人并无实际或推定知悉其处所是渗水源头(知悉源头),则不会因而负责。
(1) 实际知悉
实际知悉是指被告人直接知道渗水来自其处所。被告人收到检验结果、专家报告、照片,或清楚指出其处所为可能源头的投诉时,便可能构成实际知悉。
(2) 推定知悉
推定知悉是指被告可能并非实际知道,但如其行使一般及合理的勤勉,便会知悉有关情况。
被告人不能纯粹无视明显迹象或拒绝调查。如处于其位置的合理人会作出查询、安排检查或发现漏水源头,法律可视被告人为已知悉。
例如,如邻居投诉渗水,而可能源头是被告人单位内的浴室、厨房、喉管或排水系统,被告人可能被期望安排适当检查。如该等检查本会揭示问题,被告人可被法律上视为具有推定知悉。
减除滋扰的责任
一旦被告人具备所需的知悉,便有法律责任在没有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采取补救行动,以「消除或减除」滋扰。换言之,一旦被告人获悉某项漏水,而其源头可合理地被识别为其处所,被告人即有责任迅速及合理地调查、找出并修复渗水。如其未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便须就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减除滋扰的标准并非完美,而是合理。法庭会考虑被告在问题被识别后是否采取合理步骤。即使最初的维修未能奏效,如被告人积极及主动地采取步骤调查及维修,仍可能被裁定为已合理行事。相反,若被告采取「懒散及漠不关心」的态度,则可能导致其被裁定须承担法律责任。
消除或减除滋扰的责任属不可转授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业主聘用一名「表面上称职的独立承办商」修理漏水,业主仍可能须对其邻居承担法律责任。
如承办商未能妥善识别或修复漏水,而滋扰持续,业主或占用人仍可能须对受影响邻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