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疏忽
疏忽侵权是渗水案件中的主要诉因之一,并经常与私人滋扰及违反大厦公契一并提出。虽然疏忽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基础,但法庭强调,在渗水案件中,疏忽法与滋扰法在很大程度上重迭,并往往「同成同败」。
渗水案件中疏忽的构成要素
要在疏忽申索中胜诉,原告人必须证明被告人对其负有谨慎责任、被告人违反该责任,以及该违反导致合理可预见的损害。
(i) 谨慎责任
一项明确确立的原则是,多层大厦的业主或占用人对其邻居负有谨慎责任,须将其处所及其设施(例如喉管及防水层)保持在适当维修状态,以避免造成损害。
最近有一系列裁判先例讨论了「经衡量的谨慎责任」的议题。 在厘定此项责任的内容时,法庭会考虑两名相邻业主之间何者属公平、公正及合理,同时顾及可预见风险的程度、可采取的预防措施、该等措施的费用,以及双方的资源。
(ii) 违反责任
被告人只须作出在有关情况下属公平、公正及合理的事情。如被告人未有如合理的人在有关情况下会作出行动,便会构成违反责任。
法庭已识别在此语境下可构成疏忽的若干具体行为:
- 未有保养:这涉及造成或容许供水及用水设施失修,例如容许防水膜老化,或喉管爆裂。
- 未经授权改动:在没有妥善规划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水喉工程(例如改道喉管或升高地台),从而增加渗漏风险。
- 阻挠进入:在某些情况下,未有容许发展商或经理人进入私人部分以维修公用防水膜,可能被视为疏忽。
- 过度延误:在收到投诉后,仍容许漏水持续数月或数年,而没有采取具体行动。
- 未有监督承办商:聘用了承办商,但未有对其工程作出充分监督,或未有确保其识别漏水的真正源头。
- 维修无效:只作出「最低限度」工程,以暂时应付政府调查人员,而没有整体方案解决根本问题。
- 未有减除:一旦被告获悉有渗水问题,而该问题可合理地被识别为源自其处所,被告人即有责任迅速及合理地调查、找出并修复问题。
要令被告人因疏忽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必须证明被告人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渗水源自其处所。
- 实际知悉:被告人被明确告知渗水源头,例如透过邻居、管理处或渗水投诉调查联合办事处等政府机构的投诉或通知。
- 推定知悉:指被告人如行使一般及合理的勤勉便应该知悉的情况。例如,如某项欠妥之处在视觉上明显可见,或多年来反复出现,合理业主便应被期望调查其成因。
(iii) 因果关系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须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被告人的处所是造成损害的有效原因。如未能先识别渗水的具体源头,便不能确立法律责任。
如证明被告人的处所是渗水源头之一,即使同时存在其他渗漏路径(例如外墙),被告人仍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详情请参阅「举证责任」。
(iv) 损害是否过于遥远
原告人所蒙受的损害必须属合理可预见的类型,例如对建筑物结构或个人财物造成的实质损害。
(v) 损害
原告人必须证明因渗水而造成实际损失,或对处所的使用及享用构成可诉的干扰。可追讨的损失可包括:
- 实质损害:建筑物结构及受损财物的复修及维修费用。
- 租金损失/住宿费用:租金收入损失、租值减少,或合理的替代住宿费用。
不适、不便及困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