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源头单位的租客或占用人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34H条,将物业保持修缮妥善及状况良好的责任只限于业主,不包括租客或占用人。因此,租客或占用人不会仅因渗水源自其所占用的单位,便须根据第34H条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并无第34H条下的直接责任,并不代表租客或占用人可免于法律责任。如渗水是由租客或占用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采纳或持续,该租客或占用人可能须就私人滋扰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这可包括不小心使用卫生设备、未有修理漏水的洗衣机喉管、不当安装冷气机或排水管、未经授权改动防水层,或在得悉问题后,仍容许其控制范围内的淤塞排水渠或有欠妥设施继续漏水。
如租客或占用人负有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避免对邻近处所造成可预见损害的责任,却未有履行该责任,亦可能因疏忽而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租客或占用人知道,或按理应该知道,其控制范围内的固定装置或设施有水渗出,便须迅速采取合理步骤进行调查、制止渗水并防止进一步损害。
此外,租客或占用人亦可能受大厦公契约束。如渗水是由大厦公契所禁止的行为引致,例如未经授权改动、误用公用排水系统,或未有准许检查或维修,则视乎情况,租客可能面临业主、业主立案法团、管理公司或受影响邻居提出的申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