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人滋擾
私人滋擾是鄰里滲水糾紛中最常見的法律申索之一。簡單而言,私人滋擾是指某人以不合理方式使用或管理其處所,導致他人使用及享用其處所受到實質及真實的干擾。
在滲水訴訟中,法律責任通常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產生:
- 實質損害:如建築物結構或其固定裝置實際受到物理損害,通常已足以符合「實質」不適或真實干擾的要求。
- 對舒適享用的干擾:即使沒有實質損害,如有關行為不當地干擾鄰居舒適及便利地享用其處所,並超出一般人應予容忍的標準,亦可構成可訴的滋擾。
持續及採納滋擾
一項基本原則是,滋擾責任並非嚴格或絕對責任。雖然親自造成滋擾的人須就其可預見後果承擔嚴格責任,但並非造成該滋擾的佔用人,只有在被裁定「持續或採納」該滋擾時,才可被追究責任。
如被告人在實際知悉或推定知悉滋擾存在後,儘管有充足時間採取行動,卻未有採取合理步驟終止該干擾,則被告即屬「持續」滋擾。
如被告人為其自身目的而主動使用造成滋擾的建築物、構築物或人工裝置(例如喉管),則被告即屬「採納」滋擾。
知悉的要求
如原告人指稱被告容許滲水持續,則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實際知悉或推定知悉滲水源自其處所。僅知悉有滲水存在(知悉滲水)並不足以令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如被告人並無實際或推定知悉其處所是滲水源頭(知悉源頭),則不會因而負責。
(1) 實際知悉
實際知悉是指被告人直接知道滲水來自其處所。被告人收到檢驗結果、專家報告、照片,或清楚指出其處所為可能源頭的投訴時,便可能構成實際知悉。
(2) 推定知悉
推定知悉是指被告可能並非實際知道,但如其行使一般及合理的勤勉,便會知悉有關情況。
被告人不能純粹無視明顯跡象或拒絕調查。如處於其位置的合理人會作出查詢、安排檢查或發現漏水源頭,法律可視被告人為已知悉。
例如,如鄰居投訴滲水,而可能源頭是被告人單位內的浴室、廚房、喉管或排水系統,被告人可能被期望安排適當檢查。如該等檢查本會揭示問題,被告人可被法律上視為具有推定知悉。
減除滋擾的責任
一旦被告人具備所需的知悉,便有法律責任在沒有不合理延誤的情況下採取補救行動,以「消除或減除」滋擾。換言之,一旦被告人獲悉某項漏水,而其源頭可合理地被識別為其處所,被告人即有責任迅速及合理地調查、找出並修復滲水。如其未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行動,便須就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減除滋擾的標準並非完美,而是合理。法庭會考慮被告在問題被識別後是否採取合理步驟。即使最初的維修未能奏效,如被告人積極及主動地採取步驟調查及維修,仍可能被裁定為已合理行事。相反,若被告採取「懶散及漠不關心」的態度,則可能導致其被裁定須承擔法律責任。
消除或減除滋擾的責任屬不可轉授責任。這意味著,即使業主聘用一名「表面上稱職的獨立承辦商」修理漏水,業主仍可能須對其鄰居承擔法律責任。
如承辦商未能妥善識別或修復漏水,而滋擾持續,業主或佔用人仍可能須對受影響鄰居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