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持续滋扰及新的诉讼因由
如渗水持续干扰单位或其他处所的使用及享用,便可能构成持续滋扰。在此情况下,滋扰并非被视为只在渗水最初开始当日发生一次。相反,只要水仍然持续渗漏,法律可将该滋扰视为逐日持续。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滋扰的每一次持续或重复,均可能产生新的诉讼因由。实际而言,如水仍在主动渗入单位,即使渗水最初是在数年前开始,受影响业主或占用人仍可能有权就持续干扰展开法律程序。
然而,这并不表示原告人可追讨无限期追溯的所有损失。时效法仍然适用。就大部分侵权申索而言,包括滋扰,一般时效期限为6年。因此,即使滋扰仍在持续,原告人通常亦只能就展开法律行动前相关时效期限内的滋扰部分及所蒙受损失获得补偿。在提出申索前超过6年发生的损害或损失,可能已因时效届满而被禁止追讨。
例如,如渗水于8年前已对天花造成损害,但业主到现在才展开法律程序,该旧有损害的申索可能已逾期。但如渗水仍在持续,或在过去6年内发生了新的损害,原告人仍可能可就持续滋扰及较近期损失提出诉讼。
同样重要的是,须区分单一过往违反责任与新的或重复的违反责任。如被告人在6年多前作出一次不当行为,而损害由该行为所引致,则就该原有损害提出的申索可能因时效而被禁止。但如其后另有独立的不作为,则可能产生新的诉因。
例如,如对渗水负责的人收到新的投诉,或获处理渗水投诉的联合办事处送达妨扰事故通知后,仍未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步骤调查或维修问题,该其后的不作为本身可能构成新的违反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最初渗水于6年多前已开始,受影响业主仍可能可基于新的违反责任提出申索。
简而言之,持续的渗水问题可能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权利,但并不会自动令已超出时效期限的旧有损失申索重新生效。申索是否因时效届满而被禁止,将取决于具体事实,包括渗水何时发生、损害何时蒙受、滋扰是否持续,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新的违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