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持續滋擾及新的訴訟因由
如滲水持續干擾單位或其他處所的使用及享用,便可能構成持續滋擾。在此情況下,滋擾並非被視為只在滲水最初開始當日發生一次。相反,只要水仍然持續滲漏,法律可將該滋擾視為逐日持續。
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滋擾的每一次持續或重複,均可能產生新的訴訟因由。實際而言,如水仍在主動滲入單位,即使滲水最初是在數年前開始,受影響業主或佔用人仍可能有權就持續干擾展開法律程序。
然而,這並不表示原告人可追討無限期追溯的所有損失。時效法仍然適用。就大部分侵權申索而言,包括滋擾,一般時效期限為6年。因此,即使滋擾仍在持續,原告人通常亦只能就展開法律行動前相關時效期限內的滋擾部分及所蒙受損失獲得補償。在提出申索前超過6年發生的損害或損失,可能已因時效屆滿而被禁止追討。
例如,如滲水於8年前已對天花造成損害,但業主到現在才展開法律程序,該舊有損害的申索可能已逾期。但如滲水仍在持續,或在過去6年內發生了新的損害,原告人仍可能可就持續滋擾及較近期損失提出訴訟。
同樣重要的是,須區分單一過往違反責任與新的或重複的違反責任。如被告人在6年多前作出一次不當行為,而損害由該行為所引致,則就該原有損害提出的申索可能因時效而被禁止。但如其後另有獨立的不作為,則可能產生新的訴因。
例如,如對滲水負責的人收到新的投訴,或獲處理滲水投訴的聯合辦事處送達妨擾事故通知後,仍未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步驟調查或維修問題,該其後的不作為本身可能構成新的違反責任。在此情況下,即使最初滲水於6年多前已開始,受影響業主仍可能可基於新的違反責任提出申索。
簡而言之,持續的滲水問題可能不斷產生新的法律權利,但並不會自動令已超出時效期限的舊有損失申索重新生效。申索是否因時效屆滿而被禁止,將取決於具體事實,包括滲水何時發生、損害何時蒙受、滋擾是否持續,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新的違反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