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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程序的各方

 

在滲水案件中,應將何人列為原告人或被告人,主要取決於三項因素:(i)誰是受影響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ii)指稱滲水源頭的位置及成因;以及(iii)申索的法律基礎,例如滋擾、疏忽、違反大廈公契、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的法定責任,或違反合約。 

 

在展開法律程序前,受影響一方應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滲水的可能源頭及成因。如滲水源自另一私人單位內,該單位的註冊業主通常會是適當的被告人。視乎個案事實,佔用人、租客,或就相關裝置或工程負有責任的人士,亦可能需要被加入為訴訟一方。 

 

如滲水源自大廈公用部分,業主立案法團通常會是適當的被告,尤其是在申索涉及公用地方的維修、保養或管理時。在合適個案中,大廈經理人、管理公司、承辦商,或其他就有欠妥之工程或保養負責的人士,亦可被加入為被告人。 

 

原告人的身份同樣重要。申索一般應由對受影響單位具有相關法律權益的人提出,例如註冊業主;或在佔用人蒙受可追討的損失或不便時,由他提出。具體如何列明,將取決於所尋求濟助的性質及所依據的訴訟因由。 

 

由於滲水糾紛往往高度取決於具體事實,通常需要專家證據以確立滲水的源頭、成因及程度,以及應對其負責的一方。因此,在一開始便正確識別訴訟各方十分重要。錯誤列名訴訟一方,可能導致程序延誤、訟費浪費,甚至令申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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