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業主立案法團
及被起訴。業主立案法團一經成立,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與公用部分有關的權利、權力、職責及法律責任,一般由業主立案法團行使及履行,並排除個別業主行使或履行。因此,任何與公用部分有關的法律程序,應由業主立案法團作為共同業主的唯一代表提出或針對其提出。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條,業主立案法團有法定責任維持大廈公用部分,並使其保持妥善維修。詳情請參閱「違反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
如滲水源自大廈公用部分,並由於未有保養或維修該等公用部分所致,業主立案法團通常會是適當的被告人,並須就受影響單位業主所蒙受的損失及損害負責。有關公用部分的資料,請參閱「滲水源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