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源頭單位的業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4H條,凡業主對建築物任何部分享有獨有管有,須將該部分保持修繕妥善及狀況良好。此項法定責任只限於業主,明確不包括租客或佔用人,並被視為業主對該建築物內所有其他業主所負的責任。
如滲水源頭來自私人單位,該單位的註冊業主通常是主要被告人,並須就受影響單位業主所蒙受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申索的法律基礎可包括私人滋擾、疏忽、違反大廈公契,以及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
法律責任通常取決於業主是否知道,或按理應該知道,滲水源自其單位,卻未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補救措施。一旦業主對問題有實際知悉或推定知悉,若其延遲或拒絕進行調查及維修,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租客及佔用人的法律責任
如業主將其單位出租予租客,而該租客須對滲水負責,業主亦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許多大廈公契均規定,註冊業主有責任確保佔用或使用其單位的人遵守大廈公契。因此,即使實際造成或持續滲水的人是租客,業主仍可能因違反大廈公契而被起訴,而租客則可能因侵權行為而被起訴。
部分大廈公契亦規定,如因業主的租客、特許使用人或其他在業主同意下使用單位的人造成損害,業主須向大廈經理人或其他業主作出彌償。在此情況下,業主可視乎租約及個案事實,轉而向租客追討。
在實務上,如滲水影響另一單位,受影響的業主或佔用人可同時起訴涉嫌源頭單位的註冊業主及租客。業主可因違反大廈公契,以及在適用情況下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法定責任而被起訴,而租客則可作為佔用及控制處所的人,因私人滋擾及疏忽而被起訴。這是因為業主與租客可能各自負有不同但重疊的責任。業主可能須對單位狀況及遵守大廈公契負責,而租客則可能須對日常使用、控制、准許進入,以及佔用期間發生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