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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源頭單位的租客或佔用人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4H條,將物業保持修繕妥善及狀況良好的責任只限於業主,不包括租客或佔用人。因此,租客或佔用人不會僅因滲水源自其所佔用的單位,便須根據第34H條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並無第34H條下的直接責任,並不代表租客或佔用人可免於法律責任。如滲水是由租客或佔用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採納或持續,該租客或佔用人可能須就私人滋擾承擔法律責任。例如,這可包括不小心使用衞生設備、未有修理漏水的洗衣機喉管、不當安裝冷氣機或排水管、未經授權改動防水層,或在得悉問題後,仍容許其控制範圍內的淤塞排水渠或有欠妥設施繼續漏水。 

 

如租客或佔用人負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以避免對鄰近處所造成可預見損害的責任,卻未有履行該責任,亦可能因疏忽而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租客或佔用人知道,或按理應該知道,其控制範圍內的固定裝置或設施有水滲出,便須迅速採取合理步驟進行調查、制止滲水並防止進一步損害。 

 

此外,租客或佔用人亦可能受大廈公契約束。如滲水是由大廈公契所禁止的行為引致,例如未經授權改動、誤用公用排水系統,或未有准許檢查或維修,則視乎情況,租客可能面臨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或受影響鄰居提出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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