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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調查門檻與實務限制

 

滲水辦的權力雖屬重大,但並非毫無限制。一項主要限制為35%的濕度門檻。滲水辦一般不會就濕度低於35%的個案展開正式調查,因為此類個案被視為欠缺構成公眾衞生妨擾的明確證據。此外,倘滲水情況變得輕微(降至低於35%)、顯著改善,或在進行一切可行測試後仍未能確定源頭,滲水辦亦會終止調查。 

 

另一項重要限制是,滲水辦的調查一般屬非破壞性質。滲水辦通常不會鑿開地板、牆壁或管道以查找隱藏缺陷,而是依賴非侵入性方法,例如濕度量度、紅外線熱成像、色水測試,以及在可行情況下使用微波斷層掃描等先進技術。該等方法雖具效用,惟於複雜個案中未必能確定滲水源頭。 

 

雨水滲漏是滲水辦職權受限的另一範疇。因雨水經屋頂、外牆或窗戶滲入所導致的滲漏,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一般不視為具有公共衞生方面的影響。因此,滲水辦通常不會循法定妨擾程序處理此類個案。反之,該等個案可能轉介屋宇署(如涉及建築物安全或維修事宜)、轉介水務署(如發現浪費供水情況)。滲水辦亦可能建議業主立案法團聘用私人專業人士進行維修,或留待業主之間以私人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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