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轉介至其他法定制度
雖然滲水辦旨在提供「一站式」服務,但並非所有滲水個案均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範圍。如調查顯示涉及較廣泛的樓宇缺陷、失修或排水工程欠妥,個案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轉介予屋宇署處理。如有證據顯示因供水喉管欠妥而造成浪費食水,個案亦可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轉介予水務署處理。
此轉介功能顯示,滲水辦是在一個更廣泛的政府規管網絡中運作。其本身的執法權力以公眾衞生妨擾為核心;但滲水問題亦可能涉及樓宇安全、排水合規或供水浪費等事宜。在該等情況下,其他法定制度可能更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