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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法定妨擾 

滲水辦的主要執法權力,源自《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該等權力旨在識別及消除影響公共衞生的妨擾。法定妨擾制度賦予滲水辦相關工具,以強制合作、要求維修,並在不遵從時將個案升級至法庭處理。 

 

建議維修通知 

建議維修通知是2026年新程序下首項實務工具,雖然其作用屬行政上的前置步驟,而非最終的法定執法措施。當第一階段結果顯示滲水情況相當嚴重,且很可能源自上層單位時,滲水辦會發出通知信,要求懷疑涉事業主在28日內進行檢查及維修。此舉鼓勵及早解決問題,並可能避免需要進行全面的專業調查。 

 

妨擾事故通知 

如在建議維修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後,滲水情況仍然持續,滲水辦會展開更深入的調查。如滲水辦在第二及第三階段的後續調查中確認滲水源頭,並識別出涉及公共衞生的妨擾,滲水辦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該通知會送達造成妨擾的責任人,並要求該人在指明期限內消除妨擾。在滲水情況下,這通常指進行所需的檢查、維修及保養工程,以制止滲水。 

 

妨擾事故命令 

在妨擾事故通知期限屆滿後,滲水辦會按需要進行覆檢及確認測試。如通知收件人未有遵從妨擾事故通知,滲水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將事件升級處理。妨擾事故命令是由法庭支持的命令,要求消除該妨擾。這代表更有力的執法步驟,因為不遵從已不再只是未有遵守行政通知,而是未有遵守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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