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舉證責任
原告人負有法律上的舉證責任,須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證明被告人的處所是滲水源頭。這意味著原告人必須證明,滲水較有可能是源自被告人的物業。
在多層大廈中,法律上並無推定漏水必然來自受影響物業正上方或毗鄰的單位。因此,被告人無須 (i) 證明自己清白、 (ii) 指出漏水的實際源頭,或 (iii) 證明滲水並非源自其物業。雖然被告人如能積極識別另一源頭(例如外牆),可加強其抗辯,但其未能如此行事,並不會免除原告人的舉證責任。
然而,原告人不一定需要精確指出具體欠妥之處,或被告人處所內確切哪一部分(例如某一特定喉管接駁位)是滲水源頭。原告人只要證明滲水源自被告人處所整體,或源自浴室、廚房等特定範圍,便可能足以確立法律責任。
此外,「事實自證」原則並不適用於識別滲水源頭。有關事實自證的資料,請參閱「違反責任的證明」。



